○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 以金刃及他物毒藥·麻繩之類。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鎖斧人鎖鑰之類。之具而與囚但與卽坐。者, 杖一百。囚得解脫之具。而致囚在逃及自傷或傷人者, 竝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殺者, 杖八十徒二年, 致囚反獄及殺人者, 絞。秋。 其囚在逃囚反獄。, 未斷之間, 能自獄卒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 各減一等。○若常人以可解脫之物與人囚, 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 奴婢·雇工人與家長者, 各減一等。○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 知而不擧者, 與獄卒·常人子孫·奴雇。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若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若獄囚失於點檢, 致囚自盡者, 獄卒, 杖六十, 司獄官典, 各笞五十, 提牢官, 笞四十。
此條當與應禁不禁條參見○獄卒有典守之責故與常人罪異若私與囚解去枷鎖者依上條應枷不枷因而在逃依不覺失囚○獄卒以刃與囚致囚解脫在乙○囚罪同依本律罪重依主守不覺失囚末[未]斷捕得減一等者若百日不獲還料失囚○首節各減一等者謂獄卒以物與囚因而在逃自殺反獄殺人未斷能自捕得云云自首各於杖百杖六十徒一年杖八十徒二年及絞罪上減之○二節各減一等者計常人及子孫以物與囚各就上節在逃自傷傷人自殺乙減一等○三節減一等者謂司獄官與知獄卒以刃與囚致囚在逃者各與同罪至反獄殺人該絞則減一等滿流○囚反獄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准減一等若曾殺人者不減○言常人但非獄卒雖五服異姓皆是也○司獄官與受財 人依枉法滿貰引軍例○囚自盡司獄官典呈作 滿身死依准減官文書於獄囚自盡失於點檢上加二等
議 甲合依獄卒以他物可以解脫枷鎖之具與囚因而致囚反獄未斷之間他人捕得減絞罪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乙依獄卒以金刃與囚致囚殺人律絞秋未斷之間他人捕得者不減○丙依子以可解脫之物與父減獄卒與囚因而致囚殺人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丁依雇工人以可解脫之物與家長減獄卒以金刃與囚致囚在逃未斷之間囚自首者通減二等律杖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