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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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虐罪囚
凡獄卒非理在禁, 凌虐·毆傷罪囚者, 依不問囚罪輕重。凡鬪傷論, 尅減衣糧者, 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因而致死者, 絞。秋。 司獄官典及提牢官, 知而不擧者, 與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
衣糧須出自官者方坐尅減卽官賞酒肉衣物亦以是但未滿貰須照徒年擺站刺字○因而致死者絞承凌虐尅減兩下說必須究抵頭者○司獄官典有犯亦依此但摘去獄卒二字○獄卒尅囚之親屬所送衣米問求索强○打死應死囚亦依凌虐致死○尅目之鹽醬魚菜等類依不應杖若因而致死仍絞
議 甲乙俱合依獄卒非理在禁凌虐毆傷罪囚甲因而致死律絞秋乙依凡鬪折人二齒律杖六十徒一年○丙依獄卒尅減限糧者計贓以監守自盜四十貫律所雜犯准徒丁依獄典知而不擧與丙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
條例
一, 法司問斷過各處進本等項人犯, 發各衙門程遞者, 除原有杻鐐及牢固字樣照舊外, 其押解人役, 若擅加依違制杻鐐, 非法依凌虐罪囚亂打, 搜檢依求索强財物, 剝脫衣服, 逼致死傷, 及受財全料故縱, 幷聽憑狡猾之徒買求殺害除枉法依謀殺加功者, 除眞犯死罪外, 徒罪以上屬軍衛者, 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 發口外爲民。
邊本人犯應遞四原籍官司聽候理斷者北京發順天府南京發應天府各差人遂程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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