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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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惡
犯十惡者先行拘繫參提問罪覆奏不用取旨奉裁之律但今王府雖犯十惡亦奏請會議奏裁如應議者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宮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 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 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 盜及僞造御寶, 合和御藥, 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 若造御膳, 誤犯食禁, 御幸舟船, 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 及祖父母·父母在, 別籍異財·若奉養有缺, 居父母喪, 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 聞祖父母·父母喪, 匿不擧哀, 詐稱朧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 歐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吏卒殺本府五品以上長官, 若殺見受業師, 及聞夫喪, 匿不擧哀, 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十曰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小功以上親之親字兼內外言外祖父於外孫女母舅於外甥女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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