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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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附例卷之二十七 刑律
捕亡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 承差追捕罪人, 而推故不行, 若知罪人所在, 而不捕者, 減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內, 能自捕得一半以上, 雖不及一半, 但所獲者最重, 皆免其罪, 雖一人同差人。捕得, 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 各盡罪人俱死· 俱首, 爲各盡。者, 亦免罪, 不盡者, 止以不盡之人, 爲坐。應捕人, 亦減一等。 其非應捕人皁隷· 民壯· 里老· 總甲之類。, 臨時差遣若不行不捕。者, 各減應捕人罪通減罪人罪二等。一等。受財故縱兼應捕非應捕人說。者, 不給捕限, 各與囚同罪全科絞。, 贓重重於罪人之罪。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各衙門快手應捕巡捕官軍巡檢司弓兵及一應捕盜人後皆爲應捕人若皁隷則跟衙之從役民壯乃防兵地方與凡保長總甲之類皆是臨時差遣者不可槪爲應捕人也○應捕人不論有無官稟受財故縱死罪必罪人招服已定者方坐全科○罪人雖斬故縱絞罪人絞縱者亦絞雜犯亦然有力納賄無力做工五年充軍遷縱亦同科○快手禁子賣放死內亦同罪全科○二同科或自獲或他人捕得止依枉法矣若不曾受財而故縱得獲原囚依主守不覺失囚減等○故縱無贓止依知罪人而不捕至死同罪減等○二人同受財故縱眞犯死罪爲首者除受財枉法依應捕人受財故縱至死全科不給捕限引固監例囚得獲改疑受財枉法其一人除爲故縱從依故縱財重者計贓以枉法論罪若財輕於囚罪則依同罪至死減一等故縱雜犯以下止科枉法引例充軍○俱得贓後首情不首贓者不論輕重竝依不枉法○地方總甲里長縱放唯强盜姦婦凌遲重犯方坐全科絞罪此外止科枉法○各者謂應捕人及臨時差遣之人各同罪兆是承差數人俱同罪也仍當以首從科不可因一人之逃而致數人於死○捕盜賊因而殺傷旁人或暮夜捕人悞將同宿人殺死俱依過失論○千戶領乙等下海捕賊勢大不敢前進回報出海去詐依知罪人所在而不捕
議 甲合依强已行而但得財者律斬法乙依應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減甲罪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丙依非應捕臨時差遣者賊應捕人通減甲斬罪二等律杖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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