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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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叛逆, 官司不卽受理掩捕者, 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衆作亂, 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 斬。秋。 若告惡逆不受理者, 杖一百, 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 杖八十。鬪毆·婚姻·田宅等事, 不受理者, 各減犯人罪二等, 竝罪止杖八十。受財被告人。者, 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詞訟元告被論在兩處州縣者, 聽元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推故不受理者, 罪亦如之。上節各律。 ○若都督府·各部·監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處, 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告及是見囚禁, 不得告擧他。本宗公事事不准行。未絶者, 竝聽。置簿立限, 發當該官司追問, 取具歸結, 緣由句銷。若有遲錯指都督等官巡歷言。, 不卽擧行改正者, 與當該官吏同罪。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 不爲受理, 及本宗公事, 已絶理斷, 不當稱訴冤枉者, 各衙門是巡歷官。卽便句問。若推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元問官司收問者, 依告狀不受理律論罪。○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 須要就本衙門巡歷官。歸結, 不得轉委。違者, 隨所告事理輕重, 以坐其罪。死藏等。○謂如所告公事, 合得杖罪坐以杖罪, 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已決放者, 同罪未決放減等, 徒流罪抵徒流。
反逆重事不理恐成莫測雖末失誤亦坐滿徒惡逆以下不受理止是怠廢職業耳故杖○隔別州縣原告就被論官司歸結若推原告不係部民故不受理亦如告狀不受理及受財以枉法從重之罪罪之惡其推避也○未節追問詞訟是本管有司衙門受訟須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雜流等官違司 所告坐罪如告人笞罪坐治杖罪坐杖徒流坐以徒流死罪已決者照罪抵坐未決放者減等○若告放富差貧水旱災傷不受理者自有戶律本條○此與匿名條官吏犯者俱罪坐所由之人不可濫及 干
議 甲合依告惡逆官司不受理律杖一百○乙依分司詞訟听發未絶立限追問句銷有遲錯不擧與本管當該同罪文書 程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十日之上罪止律笞四十或依當該官吏不與果決以致耽悞公事律杖八十○兩休詞訟已經本管呈告不理按察司卽便句問若推故依告鬪毆不受理減犯人某律二等罪止律杖八十 丁依本管詞訟已絶理斷不當稱訴冤枉若監察御史推發原問官者依 告田宅不受理減犯人元某律二等罪止律杖八十 戊依追問詞訟就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違者隨所告坐以死罪未決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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