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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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 以誣告人論, 其本犯罪重者, 從重論。○若官吏鞫問獄囚, 非法拷訊, 故行敎令誣指平人者, 以官吏故入人罪論。獄囚不坐。 ○若追徵錢糧, 逼令應納者。誣指平人不應納。代納者, 計所枉徵財物五百貫之。, 坐贓論罪止徒三。, 其物給主。○其被誣之人, 無故稽留, 三日不放回者, 笞二十, 每三日, 加一等, 罪 十五日。止杖六十。○若鞠囚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 故行誣證及化外人有罪, 通事傳譯番語, 不以實對, 致罪有出入者, 證佐人減罪人罪二等謂證佐人不說實情, 出脫犯人全罪者, 證佐人減犯人全罪二等。若增減其罪者, 亦減犯人所得增減之罪二等之類。通事與同罪。謂化外人本有罪, 通事符同傳說, 出脫全罪者, 通事與犯人同得全罪。若將化外人罪名增減傳說者, 以所增減之罪坐通事。謂如化人本招承杖六十, 通事傳譯增作杖一百, 卽坐通事杖四十, 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 通事傳譯減作笞五十, 卽坐通事杖五十之類。
獄憑證佐譯辯吏言二者若有欺誑於獄未免難明但中國未易盡欺故誑佐得減二等化外之人易罔故通事與犯人同罪詳本註
議 甲監 錢五錢被告 乙妄証盜牛乙合依鞫囚 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証致罪有八者証佐人減罪人甲所增盜牛全罪二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丙丁俱依鞫囚而證佐之云云誣証致罪有出者丙通事將化外人其雜犯死罪譯作杖百徒三年依減重作輕以所減論與犯人戊准徒四年除已決外剩徒一年同罪律折杖四十丁減犯人己已決外剩徒一年二等律杖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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