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殺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 及部民謀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謀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若吏卒謀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已行未成傷者, 爲首杖一百流二千里, 已傷者,爲首絞秋。, 已殺者, 皆斬。決。
制使不論品重王命也○部民謀殺府州縣佐貳首領或六品以下長官從而不加功與不行竝依凡謀殺論未死分首從至死不分首從吏卒謀殺五品以上佐貳或六品以下長官亦然○佐貳官掌印從長官科
議 甲乙俱合依奉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殺者不分首從律皆斬決丙丁戊俱依部民謀殺本屬知府已傷者丙爲首律絞秋丁戊丙爲從減一等律各杖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