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創庵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庵院, 除見在處所外, 不許私自創建增置, 違者, 杖一百, 還俗入籍當差。, 僧道發邊充軍, 尼僧女冠入官爲奴。○若僧道不給度牒, 私自簪剃道僧。者, 杖八十, 若由家長, 家長披剃事。當罪。寺觀住持容留。及受業師私度者, 與同罪, 竝還俗。竝字, 自不給度牒承至此。
原無而立之爲創建原有而添之爲增置○僧尼犯罪須元招出原籍俗家姓名僧道免杖收籍娶妻然後發遣尼僧女冠單衣決杖還俗然後入官爲奴○共私創爲首者依此杖發充軍爲從者比流減一等滿徒○創建若係官民竝依非法營造計雇工錢坐贓不充軍○所創置庵寺照下須令折毁入官○僧私創寺宇槊造佛像擅掛勅賜扁額止依私創蓋佛之勅賜古所有也
議 甲合依寺庵不許私自創建增置違者律杖一百還俗發邊遠充軍○乙依僧不給度牒私剃由家長家長當罪律丙依受業師私度者丁依寺住持竝與乙同罪律各杖入十
條例
一, 凡僧道擅收徒弟, 不給度牒, 及民間子弟, 戶內不及三丁, 或在十六以上俱除私自簪剃依違制而出家者師徒, 俱枷號一箇月。俱還俗 竝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擧者, 各罷職還俗。
僧道府不過四十名州不過三十名縣不過二十名額外卽爲擅收若三丁以上或年十六以下出家業師引擅收徒 不給度牒二匀拁號與出家之人竝還俗
一, 僧道犯罪, 雖未給度牒, 悉照僧道科斷, 該還俗者, 査發各原籍當差。若仍于原寺觀庵院或他寺觀庵院僭住者, 竝幷字承原寺觀及他寺觀枷號一箇月, 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擧者, 各治以罪。
此下二例俱依違制
一,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敎, 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 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詐番人者, 發邊衛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