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 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 及輕重罪相等, 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 皆免其罪。謂同犯罪事發, 或各犯罪事發而共逃者, 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 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 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內, 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類, 皆得免罪。若損傷人及姦者, 不免, 仍依常法。 其因人連累致罪, 而罪人自死者, 聽減連累所得。本罪二等。謂因別人犯罪連累以得罪者, 如藏匿引送資給罪人, 及保勘供證不實, 或失覺察·關防·鈐束·聽使之類。其罪人非被刑殺而自死者, 又聽減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 或蒙特恩減罪收贖者, 亦准罪人原免減等贖罪法。謂人罪人連累以得罪, 若罪人在後自首告, 或遇赦恩全免, 或蒙特恩減一等·二等, 或罰贖之類, 皆依罪人全免·減等·收贖之法。
輕重相等所獲不及一半以上者不免如十人犯罪共逃內六人自首今獲二人不准一半也○犯罪共逃之緦麻以上及得相容隱之人捕獲不分尊長獲卑幼卑幼獲尊長俱如事發在逃自首得減逃罪一等原犯罪仍論如律若因捕有所殺傷者依殺傷尊卑本律卑幼原罪輕者依干名○叛逆被共犯之緦麻以上親捕送或首官捕仍依捕首律給賞○罪人若不死連累之人須依刑律藏匿條止減罪一等○罪人自首或容隱親屬爲首或老小廢疾收贖或是婦人犯徒止杖一百餘罪收贖連累人各得同免同杖同收贖俱在誥後引用云緣某因人連累致罪而罪人自首亦准罪人自首法與某各律免罪餘可類
議 輕囚捕重甲合依越獄在逃於竊盜得財七十貫本罪上加二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誥減後云緣本犯捉捕在逃强盜乙赴官首告仍依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首告者律免罪寧家丙丁俱依犯罪逃走於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本罪上加二一罪止丙爲首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丁爲從減一等律杖一百徒三年誥後云緣丁招稱捉獲送官依輕罪囚能云云依律免罪○盜米人俱死倉官因累戊依倉官不覺被盜減元亨常人盜倉糧八十貫五等罪止因人連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又聽減二等律杖八十○罪人自死已依監守自盜知情不曾分贓而不首告者減犯人庚罪一等止杖一百今庚已死仍依因人連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減本罪二等律杖八十○罪人自首辛依强盜已行得財律斬壬依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行捕告減辛罪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誥侈云緣辛未發自首壬因人連累而罪人自首亦准與辛幷依律免罪辛係自守强盜請旨云云罪人原免癸依知情故縱隱藏者律絞査得逃叛子大理寺引奏免死充軍本犯依因人連累致罪若遇赦原免蒙特恩減罪者亦准原免減等法合發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