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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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 誤犯御名及廟諱者, 杖八十, 餘不至御前。文書誤犯者, 笞四十, 若爲名字觸犯者, 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 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 皆不坐罪。不論上書奏事, 其餘文書。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 當言原免而言不免, 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 有害於事者, 杖六十, 申六部錯誤, 有害於事者, 笞四十, 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 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 而文案可行, 不害於事者, 勿論。
會典內外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才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勅謝恩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冤等事俱用奏本
當言罷職而言還職當言未完而言已完皆是害事○題奏失僉姓名失塡小日及行款不如式幷依奏事差錯若上書雖無害於事仍問不應笞○錯誤五府都察院者同六部科○部院與在外州縣本無行移若錯誤越申者亦依申而差誤○給由牌冊差 依奏事錯誤造報不實錯誤失也不實故也罪自不同
議 甲合依奏事上書若爲名字觸犯律杖一百○乙依奏事錯誤有害於事律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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