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爲民, 民詐爲軍, 若冒名告給引, 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 竝杖八十。若於經過官司, 停止去處, 倒給路引, 及官豪勢要之人, 囑托軍民衙門, 擅給批帖, 影射出入者, 各杖一百, 當該官吏指不應給·例給·擅給三者言。, 聽從及知情給與指軍民相詐及冒名給引者。者, 竝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 不坐。○若巡檢司, 越分給引者, 罪亦如之。倒給·擅給。 ○其不立文案, 空押路引, 私塡與人者, 杖一百徒三年。○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給引之軍民。者, 各從重論。○若軍民, 出百里之外, 不給引者, 軍以逃軍論, 民以私度關津論。
囚徒安置家口及僧道旗軍俱不應給路人故求給引是爲逃走之謀也○以引與人不 者依冒度○倒給是倒其舊者給與新者若官吏軍匠供送文引年深於該衙門告給新引照 不在杖百之限○規避從重句自首節承至 逃軍逃匠逃民逃囚或人命或姦口親屬事發給引遠遞皆規避罪重也○百里之外必自本府尉州縣界起計至隣轄分疆爲坐若軍于屯所民於貫址去程雖百里亦不用引難以律槪之也○若將已引賣人照過關津者問枉法○得他人引賣人問詐欺
議 甲合依以所給引轉與他人乙依不立文案空押路引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乙有祿人甲無祿人丙依豪勢之人囑託民衙門擅給批帖當該官聽從受財者計贓以枉法有祿人與乙俱八十貫律甲一百二十貫律各絞雜犯准徒○丁依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擅給批帖律杖一百○戊依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各處守禦軍人在逃初犯律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