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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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卷, 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 經隔一季之後, 錢糧不行, 追徵足備者, 提調官吏, 以未足之數, 十分爲率, 一分, 笞五十, 每一分, 加一等, 六分,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 可完而不完, 應改正而不改正者, 笞四十, 每一月, 加一等, 五月,罪止杖八十。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若有當該官吏。隱漏, 不報磨勘者, 一宗, 笞四十, 每一宗, 加一等, 五宗,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 一宗, 杖八十, 每一宗, 加一等, 三宗,罪止杖一百。坐提調官。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若官吏聞知事發, 旋補文案, 以避遲錯者, 錢糧計所增數, 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 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兼照磨所。上司, 知而不擧及符同作弊者, 同罪, 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 不坐。
磨勘是照磨所將已刷文卷磨勘以遵行改正也○受人財故將錢糧不徵足備刑名不完不改正者計所受贓以枉法科贓輕仍依遲錯○已刷過卷宗隱蔽不報磨勘者依隱漏如有規避罪重依規避○旋補文案如錢糧數本不足聞知上司要問違限却於文案上報作足備計增數依虛出通關倂贓以監守盜論刑名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已改正依增減文官書杖六十規避杖罪以上於所避本罪上加一等罪止杖流若以避遲錯笞四十○又如官吏出入人罪杖聞知事發旋稱文案此是規避失錯但失出失入律該紀過旋補罪應的決難將已過之罪加入的決合除旋補仍依失出入爲當
議 甲合依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錢糧討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監守自盜四十貫斬雜犯乙依同僚官符同作弊丙依上司官知而不擧竝與甲同罪至死減一等律各杖百流三千里○丁依未完文卷曾經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提調吏以未足之數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六分罪止律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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