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戶以籍爲定
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 竝以籍爲定。若詐冒脫山避重就輕者, 杖八十, 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亂版籍者, 罪同。杖八。 ○若詐稱各衛軍人, 不當軍民差役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令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人口許各以原報抄籍○爲定不得妄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又軍戶不許將弟男子姪過房與人脫免軍伍○又民年八十以上止有一子或孫無田座者許存侍下與免雜役○又寡婦三十以前守志至五十不改節經奏旌表見在者照例憂免二丁侍養終身之日仍舊當差
奸說曰詐虛假曰冒二字可分可合詐是詐自己之籍冒是冒他人名目或詐作軍人止於詐稱或冒他人戶籍止挾冒稱若軍詐非軍而冒人民籍匠詐非匠而冒他人竃籍又如舊戶詐作逃絶却冒他人之戶脫免前籍此則詐冒合串說矣○變亂是以軍作民以竈作匠之類○詐稱軍人不是冒軍是自稱爲軍以避民差又不當軍也○軍戶人丁不許分戶蓋恐◆分寄籍必至毁役軍伍犯則引此例
議 甲合依民以籍爲定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律乙依官司妄准脫免者罪同甲律各杖八十○軍戶正犯除詐冒脫免及相冒合戶附籍所隱之人同罪依行求里書官吏受贓分有無祿滿貫仍引附軍例無贓止不應杖
條例
一, 軍戶子孫畏懼軍役, 另開戶籍除軍戶以籍爲定詐冒脫免依違制, 或於別府州縣, 入贅寄籍等項, 及至原衛發冊淸句, 買囑依行求原籍官吏俱枉法 里書人等, 捏作丁盡戶絶回申者, 俱問罪。違制正犯發烟瘴地面, 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 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一, 各處衛所, 幷護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 及竈戶, 置買民田, 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 致累里長包賠者, 俱問罪。買田不過割或欺隱田糧 其田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