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附例卷之二十四 刑律
詐僞
鄕本爲從者杖流未行增減減等傳寫有誤以失錯論督府以下杖流餘衙杖徒未行減等
○詐爲制書
凡詐爲制書及增減者, 皆斬秋。, 未施行者, 絞秋。, 傳寫失錯者, 杖一百。○詐爲將軍·總兵官·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 盜用印信及空紙用印者, 皆絞秋。, 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餘衙門者, 杖一百徒三年, 未施行者, 各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者, 從重論。○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至死減等。, 不知者, 不坐。
本無而假撰爲詐僞本有而更易爲增減奉行而謄黃之人失誤差◆轉行爲傳寫失錯是就初頒時誤錯言也○將軍總兵府部都院皆 國 事所寄都司內外各衛則兵所從出守禦所文以防關奸細其文書千繫 國步故坐重刑察院二司以下民隱易知故分首從杖流此俱指已施行者言也○空紙用印承盜用來若因公事明白先印空紙後塡文書者問不應杖若有誆騙財物引例充軍○空紙用印虛捏他人文書買囑鋪兵遞送呈害人依匿名○搜出他人空印紙卽是未施行也○府部都院逗政司各首領大理左右寺小九卿鹽運提擧各司六部司屬軍衛各所皆爲其餘衙門○官司聽行同罪納米還職役
議 甲合依詐僞制書未施行者律乙依詐爲六部文書套畫云云印信者律與甲各絞秋丙依詐爲五軍都督府丁依詐爲外衛各文書俱未施行者減絞罪一等律竝杖百流三千里
條例
一, 詐爲將軍·總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門文書, 律該絞罪者, 依律問斷外。若詐爲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 及其餘衙門文書, 誆騙俱依本律科斂財物者, 問發邊衛充軍。
誣騙贓少依詐僞本律若無贓或未行俱不可引
一, 凡詐爲各衙門文書, 盜用印信者, 不分有無押字, 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不曾盜用印信, 各就所犯事情輕重, 査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爲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 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詐僞文書若無印信鈐蓋止是套畫押字不坐絞流徒罪各就所犯及規避所詐之事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