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罪引律令
凡斷罪, 皆須具引律令, 違者, 笞三十。若數事共條, 止引所犯罪之句者, 聽。○其特旨斷罪, 臨時處治, 不爲定律者, 不得引比爲律。若輒引比有故輒引, 無故錯引。, 致罪有出入者, 以故失論。
議擬罪名須摘律令之理貫串謂之具引若止言笞杖徒流絞斬而不具引律令者謂之違○若引例可摘字不可增字如里老公差人受財用官吏受財律摘去官吏一字司獄官凌虐罪囚須摘去獄卒二字也○凡犯一事干二例者當盡二例發落如僞印批廻賣放人匠旣干本例枷號三月又犯枉法仍發充軍之類又如一人犯二罪而干二例一時發覺止從其重者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