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評物價
凡諸物行人, 評估物價, 或貴或賤, 令價不平者, 計所增減之價, 坐贓論。剋增減之價。 入己者, 准竊盜論, 免刺。○其爲罪人, 估贓不實, 致罪有輕重者, 以故出入人罪論, 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
增減之價與入官入己及致罪有重者其贓幷給主致死有輕及受財者贓俱入官○從重者如贓重從贓論贓輕從故出入論
議 甲乙俱合依諸物行人評估物價不平計所增之價替坐贓論一百貫律杖六十徒一年乙入己者准竊盜論四十貫免刺律杖一百○丙依爲罪人估贓不實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死罪囚放而還獲未決減等律杖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