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 得枉法者, 計所與財坐贓論。罪止徒三年。 若有避難就易, 所枉重重於徒三年。者, 從重論。其官吏刁依求索强准枉法。蹬, 用强生事, 逼抑取受者, 出錢人不坐。
事必曲斷則受財者方依枉法出錢方依行求事不曲折 者依不枉法與者事重依本罪事輕依不應杖 若恐嚇求索等贓出錢人竝不可科行求 甲乙同被告發甲出錢買乙獨認又買元告丙招回甲坐行求若本罪重則除行求依本罪乙丙俱除詐欺官依受財枉法 所枉重者從重論如原犯流三千里今明錢二百貫罪求止坐杖六十徒一年是本流之難流徒之易計所與財坐贓論二百貫於杖七十徒一年半比原犯杖百流三千里所在之罪重於贓當從原犯流罪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