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駕稽違
凡應從車駕之人, 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 一日, 笞四十, 每三日, 加一等, 罪止十九日。杖一百, 百戶以上, 各加一等。一日, 笞五十, 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 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百戶以上, 絞。秋。 ○親管頭目故縱者, 各各字, 承違期先還從而逃言。與犯人同罪同杖止流, 惟至死減等, 受財全科。,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議 甲乙丙俱合依應從車駕之人甲違期不到者乙從而先還者百戶以上於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十九日上加一等律杖六十徒一年甲乙竝十九日罪止律各杖一百○丁依從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律絞秋 戊己俱依親管頭目戊故縱者與丁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乙失覺察者減丁一等罪止律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