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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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 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 加竊盜罪二等。傷人者, 爲首秋。, 爲從, 各減一等。竝竝字, 指搶奪不曾傷人之首從及傷之從言。於右小臂膊上, 刺搶奪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 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毁船隻者, 罪亦如之。如之, 卽徒·流·斬減等刺字也。 ○其本與人鬪毆, 或句捕罪人, 因而竊取財物者, 計贓准竊盜論, 因而奪去者, 加二等, 竊盜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竝免刺。若有殺傷者, 各各字, 無竊取奪去言。○故, 是故殺。○鬪, 是鬪毆傷殺。從故鬪論。
爭取曰搶攘取曰奪與邀劫道路相似詳在强盜條下○昏夜      摘去白晝二字○搶奪竊盜竝不准贖誥下故不審力 卑幼犯尊長依凡論尊長犯卑幼贓輕依不能贓重依親屬相盜於搶奪如竊盜二等上遞減首節不言殺人若有     依故殺蓋因圖昉而傷人其情重後 竊取奪去初無圖財之心其情輕罪故不同○竊取奪去其人不敢與爭而殺傷之依故殺其人與爭而殺之依鬪殺傷○如因毆致死是初出無心止坐以絞因歐故殺是出有意直坐以斬故曰各從故鬪論不可混以竊取奪去旣擬搶奪殺人也 搶奪未得財或被 事主取回或搶人飯食瓜果之類幷依不應杖其自原還贓於事主者准自首亦依不應杖○搶奪被事主殺傷除此照格殺勿論依不應○若承官事牌票句攝人犯或因與人厮打見其有財而强搶之縱傷人亦不問斬止依鬪傷須因而殺人者方依故殺 甲乙丙丁同搶人財丁依傷人  斬甲依搶奪爲首乙丙爲甲從甲減等○搶奪檢撫財物而奸婦女除搶奪不得財及强奸依因盜而奸○甲搶乙財中途被丙搶去丙若知而搶之止問不應杖不知而搶之依搶奪丙若是應捕人知情而搶仍依知罪人不捕甲若是强盜贓丙知而搶之依知强盜後分贓不知而搶亦依搶奪是應捕人亦依知罪人不捕○見人分枉法贓而搶之依不應杖
議 甲合依因失火而乘時搶奪人財物罪亦如白晝搶奪人財計贓重者加竊盜五十貫二等律杖八十徒二年○乙依句捕罪人因而奪去財者丙依因行船遭風而乘時搶奪人財 罪如搶奪計贓重者與乙幷加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罪止二等乙免刺律各杖百流三千里○丁戊俱依白晝搶奪人財計贓重者加竊盜得財八十貫二等丁爲首律杖百流二千里戊爲從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己庚俱依與人鬪毆因而竊取 已有殺者從故殺律斬秋與傷者依鬪毆折人肋律杖八十徒二年○辛壬俱依白晝搶奪人財物贓重者係親屬尊長犯卑幼依大功於◆ 加竊盜  得財一百二十貫二等罪止上減四等辛爲首律杖七十徒一年半壬爲從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
一, 凡號稱喇號等項名色, 白晝在街撒潑, 口稱聖號, 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 指以巡捕緝事句攝爲由, 各毆打平人, 搶奪財物依白晝本律者, 除眞犯死罪外, 犯該徒罪以上, 不分人多人少, 若初犯一次, 屬軍衛者不分首從, 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不分首從, 發口外爲民。雖係初犯, 若節次搶奪, 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俱發原搶奪地方, 枷號一箇月, 照前發遣。若里老隣佑, 知而不擧, 所在官司, 從容依知罪人不捕不問, 各治以罪。俱依違制
此律重在歐打搶奪財物若公差人搶所拘人犯財物不可引此須是搶平人及光   街市行搶方引此例不分首從○節次搶奪指未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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