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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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 潛從他國。, 但共謀者, 不分首從, 皆斬。決。 妻妾·子女姊妹, 不緣坐。,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幷入官。父母·祖孫·兄弟, 不限籍藏之同異亦不分同居, 各居。, 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 絞。決。 有能告捕者, 將犯人所捕之人。財産, 全給充賞。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 爲首者不奴流入官。, 絞決。, 爲從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澤, 不服追喚者, 以謀叛未行論, 其拒敵官兵者, 以謀叛已行論。不分首從, 斬, 家口爲奴, 財産入官。
投入倭夷達虜卽爲叛矣若棄眞從僞 違將令不服鈐束皆足◆情未行准  及謀未行者財産不入官家口不奴流○嫡孫雖承重止從孫流不從子奴○女許嫁子孫過房聘妻未成及男女見爲僧尼者俱會上條不追坐○工樂戶有犯亦爲奴惟天文生另議○謀未行而隱藏之者依藏匿罪人○自首或親屬首分捕獲到官依名例自首及得相容隱斷○逃山澤是存不服役意非暫時逃罪者必逃於海島夷洞  不◆王化之地始依叛論○挈家逃入土夷地方躱差役止引戶律邊永軍例以土夷猶爲中國屬地也○若逃往隣境州縣止坐杖百○因錢糧公事或侵欺枉法而逃入山澤不服追喚無潛從外國之情者依未行論人衆中有拒敵或捕 爲盜就依已行
議 甲乙俱合依謀反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律皆斬丙丁戊俱依知情故縱律己依隱藏者律庚辛俱依謀而未行壬癸子俱依逃避山澤不服追喚以謀叛未行丙庚壬竝爲首律各絞俱決不待時甲乙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爲奴財産竝入官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丁戊爲丙從辛爲庚從癸子爲壬從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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