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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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盜辨疑曰, 殺人曰賊, 竊物曰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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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反大逆
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及大逆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宮闕。, 但共謀者, 不分首從, 皆凌㓾處死。決。 祖父·父子·孫·兄弟以下, 皆爲反逆之至親除惡務。及同居之人亦入官。, 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同異, 年十六以上, 不論篤疾·廢疾, 皆斬, 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入官。緣坐人同。 若女許嫁已定, 歸其夫,此以下爲外人, 俱不緣坐。子孫過房與人及聘妻未成者, 俱不追坐。下條, 准此。 知情故縱隱藏者, 斬。決。 有能捕獲者, 隨事之大小。民授以民官, 軍授以軍職, 仍將犯人財産, 全給充賞。知而首告, 官爲捕獲者, 止給財産, 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謀危社稷是無國也無國謂之反謀毁宗廳是無君也無君謂之大逆稱王僭帝是謀反發掘皇陵亦是大逆○軍官有犯不詢功○同居有二說反逆不道雖異姓各愛但同室者皆是如相告言及引人盜己家財則不分籍之同異服之有無但共爨卽爲同居○財産止沒共謀犯人及緣坐者○兄弟之孫伯叔兄弟姪之妻妾姑姊妹不在室與許嫁者或子孫爲僧道及女 女孫 爲女冠者竝不連坐○謀未行自首者全免已行或勢迫而出首者不准○未行而親屬首告或捕捉到官同自首論若已行正犯不免其餘緣坐之人亦同自首免罪○知情故縱隱藏能自首告及捕獲者量功授賞○若非親屬首告雖未行亦不准○先言故縱指官府知而不捕者隱藏指隣里親屬知而不擧者關係     言知而不首者常人也情法自是不同故    謀反女壻竊藏依知情竊藏○不須官兵自能捕獲則給所獲之人賄産爲賞若首告官爲捕獲則止給其所首告之人産賞之○所抄器物銀兩衣服送內府馬送御馬監交收若有車方朔透天記係讖緯之書僉管曉毁房屋行巡按會官佔勘入官晩逃人犯另行一捕務在得獲
議 甲合依謀反乙依謀大逆但謀者不分首從律皆凌㓾處死丙丁俱依祖父父子孫兄弟律子丑俱依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律戊己俱依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姓律庚辛俱依知情故縱隱藏律與丙等各斬俱決不待時甲乙母女妻妾姊妹子之妻妾給付功臣之家爲奴財産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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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叛
凡謀叛謂謀背本國, 潛從他國。, 但共謀者, 不分首從, 皆斬。決。 妻妾·子女姊妹, 不緣坐。, 給付功臣之家爲奴, 財産幷入官。父母·祖孫·兄弟, 不限籍藏之同異亦不分同居, 各居。, 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縱隱藏者, 絞。決。 有能告捕者, 將犯人所捕之人。財産, 全給充賞。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謀而未行, 爲首者不奴流入官。, 絞決。, 爲從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 杖一百徒三年。○若逃避山澤, 不服追喚者, 以謀叛未行論, 其拒敵官兵者, 以謀叛已行論。不分首從, 斬, 家口爲奴, 財産入官。
投入倭夷達虜卽爲叛矣若棄眞從僞 違將令不服鈐束皆足◆情未行准  及謀未行者財産不入官家口不奴流○嫡孫雖承重止從孫流不從子奴○女許嫁子孫過房聘妻未成及男女見爲僧尼者俱會上條不追坐○工樂戶有犯亦爲奴惟天文生另議○謀未行而隱藏之者依藏匿罪人○自首或親屬首分捕獲到官依名例自首及得相容隱斷○逃山澤是存不服役意非暫時逃罪者必逃於海島夷洞  不◆王化之地始依叛論○挈家逃入土夷地方躱差役止引戶律邊永軍例以土夷猶爲中國屬地也○若逃往隣境州縣止坐杖百○因錢糧公事或侵欺枉法而逃入山澤不服追喚無潛從外國之情者依未行論人衆中有拒敵或捕 爲盜就依已行
議 甲乙俱合依謀反但共謀者不分首從律皆斬丙丁戊俱依知情故縱律己依隱藏者律庚辛俱依謀而未行壬癸子俱依逃避山澤不服追喚以謀叛未行丙庚壬竝爲首律各絞俱決不待時甲乙妻妾子女給付功臣之家爲奴財産竝入官父母祖孫兄弟不限籍之同異皆流二千里安置丁戊爲丙從辛爲庚從癸子爲壬從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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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妖書妖言
凡造讖緯·妖書·妖言及傳用惑衆者, 皆斬。皆者。謂不分首從, 一體科罪。餘條言皆者, 竝准此。 若私有妖書, 隱藏不送官者, 杖一百徒三年。
讖緯是妄誕休咎之言組織未來之事妖書是怪異不祥之書妖言是欺妄奸邪之言成帙曰書成句曰言○傳用惑衆須見傳其書播其言故相崇信以惑衆心方斬被惑人不坐○私有是未用者○不言私有讖緯者◆國典也若有者亦依造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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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大祀神御物
凡盜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帳等物及盜饗薦玉帛·牲牢·饌具之屬者俱不計數。皆, 斬。決。○謂在殿內及已至祭所而盜者。 其未進神御及營造未成, 若已奉祭訖之物及其餘供應大祀之物。官物, 皆杖一百徒三年。雖一貫亦坐。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 各加罪一等謂監守常人盜者, 各加監守常人盜罪一等。, 竝刺字。盜官物。
天地宗廟陵寢皆爲大祀○御用之物未至殿內饗薦之儀未至祀所猶爲未進神御但在殿內祀所而盜不問已未陳設物數多少無首從皆斬○其餘官物卽燒酒斤肉亦坐滿徒加盜罪一等是就監制加罪一等是就監常盜上加罪止滿流此指未滿貫首言若滿  依監常盜絞斬矣○凡稱加者贓雖多竝不得加入於死後倣此○凡審監常竊盜須先驗無刺字
議 甲乙俱合依盜太祀甲未進祀御物乙已奉祭訖物竝計贓重於本罪者甲加監守自盜庫物乙加常人盜官物俱二十貫一等律甲杖百流二千五百里乙杖七十徒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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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制書
凡盜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者, 皆斬。○盜各衙門官文書者, 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仍盡本法刺字。, 事干軍機錢糧者, 皆絞。秋。
詔勅諭箚之類俱爲制書然須原本有御寶者方是若抄行旨意及奉旨刊行詔令與永樂年間牓文俱依官文書視棄毁制書條可見○誥勅抄謄入碑者依私物○勅葬碑碣但非御制文章止依官物○規避者如因侵欺埋沒錢糧或被告發而盜出官文書以避事或誆騙人財或爲人沈匿皆是罪重○軍機是調兵征討預備接濟錢糧之類徵收錢糧非于軍機者止依官文書若下軍機雖無錢糧亦絞○盜不可賠賞之物原贓在則准首依不應杖不在不准首
議 甲乙俱合依盜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不分首從律皆絞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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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印信
凡盜各衙門印信欽給關防, 亦是。及夜巡銅牌者, 皆斬秋。, 盜關防印記者, 皆杖一百·刺字。
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降關防竝照例同本衙門印信詳在詐僞下○關防如鴻臚寺印朝栗通政司印出入公文者○印記內外雜職衙門條記之類○若盜各官私記之類○若盜各官私記關防一依不應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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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內府財物
凡盜內府財物者, 皆斬。決。○盜御寶及乘與服御物, 皆是。
九庫等御馬尙衣等二十四監局凡在皇城以內木石磚瓦金銀器物光祿寺酒米牲畜菜果等項俱是內府不計多寡不分首從但盜卽斬○盜皇城門鑰遇直宿軍人奪     內府○盜御馬監御馬依盜御草場木處盜者依盜官畜産○納內府踐糧已入皇城未進庫而盜止依常人盜○內閣六科尙寶司中書科各衙門物事除錢糧及經內府籍記者其餘俱依官物○盜內臣財物賊重除擅入皇城依竊盜贓輕除竊盜依擅入皇城仍盡刺字本法若盜是欽賜衣帶等類常人盜
條例
一, 凡盜內府財物, 係乘輿服御物者, 仍作眞犯但盜卽引此例死罪。斬決 其餘監守盜銀三十兩, 錢帛等物, 値銀三十兩以上, 常人盜銀六十兩, 錢帛等物, 値銀六十兩以上, 俱問發邊衛, 永遠充軍, 內犯奏請發充淨軍。
一, 凡盜內府財物此係財少者, 係雜犯, 及監守常人盜·竊盜·掏摸·搶奪等項, 但三次者, 不分所犯各別, 曾否刺字, 革前革後, 俱得竝論, 比照竊盜三犯律處絞。奏請定奪。
先盜內府一次又盜官物或又監守盜或竊盜二次俱到官不論刺與免刺誥後又犯掏摸或搶奪通得倂論以三犯奏請○先犯竊盜已刺右臂又犯監常盜該刺字者照律重刺右臂不得刺左三犯照律擬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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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城門鑰
凡盜京城門鑰,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盜府·州·縣·鎭城關門鑰, 皆杖一百徒三年, 盜倉庫門等鑰, 皆杖一百, 竝刺字。盜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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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軍器
凡盜軍器者, 計贓以凡盜論。若盜應禁軍器者, 與私有罪同。若行軍之所及宿衛軍人, 相盜入己者, 准凡盜論, 還充官用者, 各減二等。
以凡盜論者不分在庫有局或出在公所積貯處或因私給發而盜者俱要分監守常人在內府盜仍依盜內府領在私家盜者亦要分監常仍須認是應禁不應禁○盜應禁與私有同罪止流三千里不可悞認贓多而重入斬絞也○以凡盜與私有罪同者俱有盡本法刺字准者不刺○凡犯監常竊盜不分以准俱照本法◆贓
議 甲合依盜應禁軍器者與私有罪同一非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十一件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乙丙俱依行軍之所盜軍器還充官用者臧入己計贓唯凡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二等免刺乙爲首律杖九十徒二年半丙爲從減乙一等律杖八十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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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園陵樹木
凡盜園陵內樹本者但盜卽坐, 不卽多寡。, 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盜他人墳瑩內樹木者, 杖八十。若計贓各入己。重於本罪者, 各加盜監常盜。罪一等。
盜園陵雖倒樹枯枝亦依此律若用斧鋸斫伐驗有樁楂須引本例爲首比律斬奏請爲從邊軍○加一等如盜陵是巡山官軍則加監守盜是外人則加常人盜若贓滿貫徑擬監常本律斬絞如盜他人墳樹則加竊盜若贓滿貫罪止滿流俱不刺字○二者樹木亦須駄載方成盜若伐而未動止依毁伐計贓准竊盜論
議 甲乙俱合依盜園陵樹木而依盜他人墳塋內樹木竝計贓重於本罪者甲加監守盜二十貫乙加常人盜官物四十五貫丙加竊盜得財四十貫各一等律甲乙竝杖百流二千五百里○丙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
一, 凡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陵, 山前山後, 各有禁限。若有盜斫樹株者, 驗實眞正樁楂, 比照盜大祀神御物斬罪, 奏請定奪。除擅入依行杖百徒三 爲從者, 發邊衛充軍。取土取石, 開窯燒造, 放火燒山者, 俱照前首斬從軍擬斷。其孝陵神烈山鋪舍以外, 去墻二十里, 敢有開山取石, 安揷墳墓依占官山, 築鑿臺池者, 枷號一箇月, 發邊衛充軍。若於鳳陽皇城內外, 耕種牧放, 安歇作踐者, 問罪俱留違制, 枷號一箇月發落。各該巡守人役, 拾柴打草, 不在禁限。但有科斂銀兩饋送求受者依枉法, 不行用心巡視, 及守備留守等官, 不行嚴加約束, 以致下人恣肆原留受財依枉法作弊者, 各從重究治。天壽山仍照舊例, 錦衣衛輪差的當官校, 往來巡視。若差去官校, 賣放作弊, 及託此妄拿平人騙害者, 一體治罪。
皇陵是太祖父仁祖所葬山曰朔聖山祖陵是太祖祖熙祖所葬山曰基運山
孝陵是太祖高皇帝洪武南京神烈山又名鍾山天壽山列聖陵寢在順天府昌平州
長陵成祖文皇帝永樂 獻陵仁宗昭皇帝洪熙
景陵宣宗章皇帝宣德 裕陵英宗睿皇帝正統
茂陵憲宗純皇帝成化 泰陵孝宗敬皇帝弘治
康陵武宗毅皇帝正德 永陵世宗肅皇帝嘉靖
昭陵穆宗莊皇帝隆慶 大容山今上萬萬年
景皇陵景秦在今山
顯陵是世宗父獻皇
帝所葬山在承天府
眞正樁楂須是新
加斫伐者方坐
議 甲乙俱合依除盜園陵樹木竝小陵祀域擅入甲爲首告照例比盜大祀神御物律斬決乙依毁伐樹木係官者加計贓准竊盜一百二十貫二等罪止爲甲從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誥減後照例免杖徒發邊衛充軍甲係比例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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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守自盜倉庫錢糧
凡監臨主守, 自盜倉庫錢糧等物, 不分首從, 倂贓論罪倂贓, 謂如十人, 節次共盜官錢四十貫, 雖各分四貫入己, 通算作一處, 其十人, 各得四十貫, 罪皆斬。若十人共盜五貫, 皆杖一百之類。, 竝於右小臂膊上, 刺盜官錢糧物。三字。每字, 各方一才五分, 每畫, 各闊一分五釐, 上不過肘, 下不過腕, 餘條准此。
一貫以下, 杖八十。
一貫之上至二貫五百文, 杖九十。
五貫, 杖一百。
七貫五百文, 杖六十徒一年。
一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一十二貫五百文, 杖八十徒二年。
一十五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一十七貫五百文, 杖一百徒三年。
二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二十二貫五百文,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二十五貫, 杖一百流三千里,
四十貫, 斬。雜。
六賊監守盜常人盜竊盜枉法不枉法坐贓○監臨主守詳在戶律私借錢糧下○監守不言不得財若以財在其掌握不得財何以稱盜卽未入手亦依擅改官封○二人以上同盜用不分首從倂贓論罪全文若止一人則摘去不分以下八字○監常盜刺字者俱充警○贓至滿貫斬絞者舊例不刺今有新例盡刺矣○軍職犯者引立功例○入己贓合四等例數引永遠軍及仍作眞犯死罪例○監常竊盜等俱不審力不准贖○監常盜原職在自首仍依違制是官吏引爲民例○監常强竊搶奪各贓遇有職役或巡捕巡風總甲一應在官該奉人員挾分不擧者不論是否原職幷依枉法若猶擧之依豪强求索其人自送受而擧之依不枉法若是應捕兵快人仍依受財故縱引久戀例但在外無職役常人或親屬挾分係原贓幷 知盜後而分贓非原職則依恐嚇親屬或遞減以上皆是已雜盜所而分受者若在盜所分徑作同盜不分首從幷贓論其人命詐爲姦略等項違法事情但有職役人挾分贓物者俱照前擬斷常人除有本法外俱依恐嚇○甲乙同監守若非原贓則依受財故縱全科贓多依枉法滿貫引例甲自引本律軍例若乙曾與通同行盜則不分首從矣○給假庫子引賊盜財依常人盜庫子監守盜賊多査各例引遣○倉庫被盜須參直宿人不覺被盜 知而不捉拿者依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將監常强竊等贓說知與娼婦買姦樂戶止依不應○太醫院醫主守藥材依監守盜做工滿日爲民○監守盜拒捕無監時止依盜罪拒捕若賊重於拒罪引依監守盜論若常人盜拒捕悉照竊盜條丁擬坐○庫官盜官物事發又盜官錢依常人盜從先發重罪科斷
議 甲合依監臨官自盜倉糧四十貫律斬雜犯准徒○乙丙俱依主守丁戊俱依常人各盜庫錢不分首從倂贓論罪俱三十貫律乙丙各杖百流三千里丁戊各杖八十徒二年
條例
一, 凡倉庫錢糧, 若宣府·大同·甘·寧夏·楡林·遼東·泗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 竝各沿邊福赤廣東沿海去處, 有監守盜糧四十石, 草八百束, 銀二十兩, 錢帛等物, 値銀二十兩以上, 常人盜糧八十石, 草一千六百束, 銀四十兩, 錢帛等物, 値銀四十兩以上, 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京各衙門, 及漕運, 竝京·通·臨·淮·徐·德六倉, 有監守盜糧六十石, 草一千二百束, 銀三十兩, 錢帛等物, 値銀三十兩以上, 常人盜糧一百二十石, 草二千四百束, 銀六十兩, 錢帛等物, 値銀六十兩以上, 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 但係撫按等官査盤去處, 有監守盜糧一百石, 草二千束, 銀五十兩, 錢帛等物, 値銀五十兩以上, 常人盜糧二百石, 草四千束, 銀一百兩, 錢帛等物, 値銀一百兩以上, 亦照前擬充軍。以上人犯, 俱依律倂贓論罪。仍各計入己之贓數滿, 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 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 於同爨家屬名下追賠, 不許濫及違者依不應違制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 應該起解錢糧, 有侵盜者, 俱照腹裏例擬斷。
山西之大同宣州挾西之甘州肅州寧夏楡林京左之遼東泗川之建昌松潘及廣西貴州雲南全省皆爲沿邊閩之福州德化漢州泉州四府廣之惠州潮州雷州廉州高州瓊州六府浙之寧波紹興台州溫州四府直隷之太倉州通州山東之登州萊州二府皆是沿海其餘俱依腹裏○此例專爲監守常人盜倉庫段也故首以倉庫錢糧句冠之○律贓監守各得五錢軍職引立功例文職司犯贓例贓須計入己滿及三等之數方引求軍例軍職又引犯永遠充軍除本人草襲云云例不滿數者不可妄引此例各條稱以監守監常人盜論者若不是倉庫中盜出不得輒引此例○其有未入倉庫者係是軍需物料已出倉庫者係是起斛料價委徵錢糧鹽鈔丁料地租等銀但是正數皆爲用家若有偸盜竝作徵收在官錢糧照腹裏例科斷若非前項所指或是各價入官番貨私鹽私茶違禁物件贓罰之類贓雖多止照常發落不可妄引此例又凡律中稱以監守盜論者如主守借人送人幷借有文字附餘錢糧補數虛出通關砂鈔不運本色之類但無入己之贓雖多至百兩亦止倂贓問本律不引此例○正犯逃故同㸑名下追賠者亦須是倉庫軍需重計錢糧若係別項及還官入官等減則依名例犯人身死勿徵矣
新題例 一萬曆十四年九月刑部題奉聖旨軍官軍人犯徒流罪律免刺以後文職官一體行其餘但以盜論及雜犯斬絞准徒約俱盡本法刺字著爲例欽此○一萬曆十四年十二月刑部題◆聖旨盜犯贓貫原有正律但近來問刑官失于詳審任情擬斷以致罪有枉濫法礙遵行儞部裏旣參酌適中以後眞盜寶贓不論犯徒減徒務遵前旨行其査盤坐侵等項照舊免刺不必引用新例欽此○一萬曆二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兵部尙書石星等題邊務久廢閱視當厥懇乞聖明復舊典專差遣以圖安攘事覆閱視大理寺少卿王世揚題凡監守常人盜以後侵欺人犯但有贓至二十兩以上者限一月二百兩以上者限三箇月果能盡數通完例該永戌者止照本律發落眞犯死罪者減等免死充軍以着伍後所生子孫替役如過期不完各依本等律例從重定擬○一萬曆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都察院題爲査發侵餉大奸請謹明旨處分以淸積弊以警將來事覆總督薊遼右都御史張國彦等會題凡將領官雖不得經發錢糧而造冊請支俱由該管官開造如有冒支侵欺等弊一體坐罪奉聖旨以後冒支侵欺邊餉該管將領通同作弊一體論罪欽此
一, 凡沿邊沿海錢糧, 有侵盜銀二百兩, 糧四百石, 草八千束, 錢帛等物, 値銀二百兩以上, 漕運錢糧, 有侵盜銀三百兩, 糧六百石以上, 俱照本律, 仍作眞犯死罪。係監守盜者, 斬, 係常人盜者, 絞, 奏請定奪。
此條例贓不滿此數仍引前條永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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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 盜倉庫錢糧等物, 不得財, 杖六十, 免刺。但得財者, 不分首從, 竝贓論罪。倂贓, 謂如十人, 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 雖各分八貫入己, 通算作一處, 其十人, 各得八十貫, 罪皆絞。若十人共盜一十貫, 皆杖九十之類。 竝於右小臂膊上, 刺盜官錢糧物。三字。
一貫以下, 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 杖八十。
一十貫, 杖九十。
一十五貫, 杖一百。
二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 絞。雜。
常人盜者仁非監臨主守雖在官人役亦是常人凡取受侵欺借貸官物皆稱爲盜同事倉庫官◆斗級庫子盜本倉庫非自己經手之物本年官◆等人盜別年錢糧倉庫上宿人盜官錢物斗級庫子盜別倉庫糧米經收經解人員將所經手錢糧交明而後盜受寄人錢糧而盜父監守而子盜之非監守者擅取衙門中官造什物磚木等類監守人已革非役而盜官 白充他人旗軍將校等役計支月糧冒支還官錢糧冒造文冊支鹽冒支廩糧月俸工食搶奪官物准折錢糧詐取誆騙係官錢糧盜出官物官馬官錢寄贓人家被其損去私擅費用或被人知而轉盜得遺失物有印封記及畜産有火烙印者得遺失官銀而費用者費用入官抄沒財物私借王府鈔六萬作一十二萬非監守者盜大祀其餘官物御葬碑碣軍民人等盜海子魚銀礦池硃湖魚官山樹木開山賣煤駄頓未交官物之類皆是常人盜擬斷竝如監守三犯亦絞但未得財者不刺○常人盜不分贓律無文但出倉庫卽是得財矣○嚇分常人盜贓及◆制買免等項俱詳在監守條下○盜出錢糧或侵欺官物寄人被其全用依常人盜○若不盜而明白分去者依知盜後而分贓若不知情而用而盜者止依凡竊若嚇索詐欺剋黃者各依隨情論斷不可槪作常人盜也○得遺失官銀未用依得遺失官物料得遺失馬不知是官馬而賣依不送官坐贓論知而賣依常人盜官畜○常人盜庫銀是給主贓合貼云常人盜官錢本應罪重犯時不知本應輕首聽從竊盜已行云云本法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此是貫引○甲盜官銀付乙鑑用乙要告甲棄財逃走乙匿銀依常人盜甲自依監常本罪官犯罪內詐作校尉未拏官支庫銀買免依私借用丙餘詐稱依常入盜○送出外另支庫銀 之丙依詐稱官司差遣捕人得財○私下淘金者  不同不可作常人盜未得財遇監守人捉獲而拒捕亦於本罪上加二等
新題例 萬曆十八年五月刑部問◆張  偸盜庫銀題奉聖旨張進趙保鮑擧都着錦衣御用  ◆ 於二部門首枷號二箇月滿日  以後偸盜銀兩的照這例行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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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盜
凡强盜己行, 而不得財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但得財者, 不分首從, 皆斬。決。 ○若以藥迷圖財者, 罪同。須分已未得。 ○若竊盜臨時, 有拒捕及殺傷人不論有無傷人曾否得財。者, 皆斬, 因盜而奸者不論成姦與否。, 罪亦如之。皆斬。 共盜之人或得先出, 或在外不入。, 不曾助力, 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奸情者, 止依竊論。○其竊盜, 事主知覺, 棄財逃走, 事主追逐, 因而拒捕者, 自依罪人拒捕律, 科斷。
强盜與搶奪相似人少無兇器於途中或開市見人財物而强奪者搶奪也人多有兇器無分人家道路奪人財物或見人財在前却未   而後劫財者强盜也凡先搶後打或先搶回後而打之者止依搶奪其三五乘群各執棍捧於僻靜處打奪人財雖 搶奪實强盜也又有先作竊盜  人家然後明火張威此是暗進明出强盜有類竊盜臨時拒捕須要體認得確不可誤擬○但得財者是劫出此須不論分得入手與否皆罪之○ 衆中有懼不分贓者依共謀者行而不分贓不可 不得財擬斷蓋論强故不論贓不得財與不分贓文意自異○强盜竊盜二條俱須與盜賊窩主共謀爲盜條參互玩○ 强盜准否自首詳在名例律自首條下○父子同爲强盜不准家人共犯○不得財殺傷人卽於本條摘人竊盜殺傷人皆斬刃傷事主亦可依罪人拒捕傷人絞若有竊盜情而傷人者依竊盜拒捕傷人○以藥迷人須分已未得財同强盜論但行術以圖人財或用麻藥使不能言語而圖之皆是此等設心在利初無殺人成心若用砒礵毒人則必主於死亦分已未得財已得依謀殺人因而得財未得依傷而不死○臨時二字重看蓋臨竊之時事主知覺乃不走而拒但在盜所雖不得財不傷人亦斬玩及字可見○助力者元暸望風或在旁喊唱張勢皆是○共盜者先曾謀約事上捕則拒之有婦女則姦之見謂知情皆坐斬○竊盜但不棄財逃走及出門間被事主追而殺之依囚逃走捕者逐而殺之勿論若有拒捕竝依臨時拒捕○不棄財雖在中途而拒事主亦是臨時○若不得財而拒傷事主與棄財逃走而拒追者或已得財奔走在外良久而拒事主雖棄財皆依罪人拒捕折傷絞殺人斬自首 將免盜罪依鬪殺傷○棄財逃走不拒捕笞五十○竊盜拒捕殺三人審是一家者除臨時拒捕依殺一家非死罪三人○事主捉盜被盜用鐵鍋鋤斧 門傷亦依傷人斬○旁人見賊盜財而追之被其殺傷亦依罪人拒捕握旁人雖非應捕而重在傷人也○已拘執而殺之在白日依罪人已就拘執而擅殺至死在夜間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事主就盜所殺盜須驗事主 傷方可勿論○棄財逃走或已走出外不拒捕而事主殺傷之竝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傷○賊棄贓逃走事主追逐自決身死賊止依不應杖賊自決死勿論
議 甲丁乙丙俱合依竊盜乙丙臨時拒捕傷人律各斬秋甲丁俱共盜之人不知拒捕止依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罪止甲爲首律杖百流三千里丁爲甲從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竊盜棄財折傷人依竊盜事主知覺棄財  事主追逐因而拒捕依罪人今拒捕殺人至折傷以上
條例
一, 强盜殺人依故殺, 放火燒人房屋依故燒, 姦汚人妻女依因盜而姦, 打劫牢獄倉庫, 及干係城池衙門, 幷積至百人以上, 不分曾否得財, 俱照得財律斬。 隨卽奏請審決梟示。若止傷人而未得財, 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强盜殺人 欠姦汚有一人犯止梟一人竝不首牢獄以下等項不分首從皆殺雖衆至數百攻陷城邑止依强盜引此倒不從僞不   枷號不可 叛○强盜一人殺三人依殺一家非死三人
一, 響馬强盜, 執有弓矢軍器, 白日邀劫道路, 贓證明白, 俱不分人數多寡, 曾否傷人强盜, 依律處決, 於行劫去處, 梟首示衆。
響爲無弓矢軍器及雖有軍器不得財者不引此例有弓器傷人不得財依搶奪傷人斬亦不引此例爲無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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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囚
凡劫囚者, 皆斬。秋。但劫卽坐, 不須得囚 但劫卽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 與囚同罪, 至死者若財故繼者, 全科。, 減一等。劫竊同, 雖有服新屬, 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 爲首囚罪。二等, 因而傷人者, 絞秋。, 殺人者, 斬秋。, 爲從, 各減一等。○若官司差人, 追徵錢糧句攝公事及捕獲罪人, 聚衆意重中途打奪者, 爲首杖一百流三千里, 因而傷人者, 爲首秋。, 殺人及聚至十人, 爲首者, 斬秋,, 下手承殺人言。致命者, 絞秋。, 爲從自聚衆中途打奪承上。各減一等。其率領家人隨從俱同居不分, 異姓無服。打奪者, 止坐尊長杖流。, 若家人亦傷人者, 仍以凡人首斬。絞。論。
新題例一各巡按御史今後奏次單强盜必須審有賊證明確及係當時見獲者照例卽決如贓跡未明招扳續緝  疑似者不妨再審其間   衙門 審强盜所有贓證方擬不時處決或有被獲之時夥賊供證明白年久無獲亦夜 夥賊已決無證者俱引秋後處決○打開監門或中途逼  搶不問得囚與否卽坐斬○劫囚與打奪罪人  招服枷杻拘禁在獄者曰 囚或◆◆發解審在外者皆曰罪囚但卽依劫律未 服散行向     繫獄者曰罪人 上坐打奪乘人不知而穴之者爲竊 將已聞執重配而縱之難末到事依竊囚○因功而過失殺傷本囚   祖孫父子亦坐斬蓋謂服親同凡科也○因竊囚而過失殺傷別囚依本律因而傷殺人○因而殺傷者但人因此而殞損  不問民犯曾否行 若吏卒因竊囚者過失 別人別囚慮罪同其亦是其隔手殺人者不可混 ○侵欺官 拏 上司家人夜去打奪依劫囚○竊囚拒捕依劫囚棄囚逃走拒捕依罪人拒捕○三人以上方稱衆若止二人止依非歐追 人○律稱 人雖九人亦止作衆科○家人不分異姓有無服但同居卽是隨從打奪不曾傷人家長坐流家人不應誥下免科家人傷人家長坐絞家人爲從減流家人殺人家長坐斬家人錯下手致命家人下手致命家長爲首斬家人爲從流○率領家人又聚衆打奪不曾傷人衆依爲從減等○不於中途而於私家打奪所奪之人原非所句捕者依威力私家栲打主使之人依主使若係句攝之人自打在有罪依犯罪拒捕無罪依拒毆追攝人
議 甲丙丁弟乙友人丙丁戊等十餘人中途奪父回家乙丙 用鐵尺打死差人丙丁甲乙戊俱合依官司差人捕獲罪人聚衆中途打奪因而殺人及聚至十人甲爲首律斬秋丙丁下手致命律絞秋乙家人隨從打奪亦曾傷人者以凡人首從論與戊 俱爲甲從加一等律各杖百流三千里己庚辛俱依官司差人捕獲罪人率領家人隨從打奪因而被殺人已爲首律斬庚下手致命律絞俱杖辛家人亦曾傷人因而凡人爲 從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壬依竊而未得囚者減囚 絞罪二等律杖百徒三年
條例
一, 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 句攝公事, 竝捕獲罪人, 但聚衆至十人以上, 中途打奪, 爲從者如係親屬, 幷同居家人, 照常發落。若係異姓, 同惡相濟, 及槌師打手, 俱發邊衛充軍。
聚不及十人者得九人亦不引此例○十人中但是同姓家人則引前節至照常發落止若有異姓家人則引後節充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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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 杖一百徒三年。計贓重者, 加竊盜罪二等。傷人者, 爲首秋。, 爲從, 各減一等。竝竝字, 指搶奪不曾傷人之首從及傷之從言。於右小臂膊上, 刺搶奪二字。○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 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毁船隻者, 罪亦如之。如之, 卽徒·流·斬減等刺字也。 ○其本與人鬪毆, 或句捕罪人, 因而竊取財物者, 計贓准竊盜論, 因而奪去者, 加二等, 竊盜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竝免刺。若有殺傷者, 各各字, 無竊取奪去言。○故, 是故殺。○鬪, 是鬪毆傷殺。從故鬪論。
爭取曰搶攘取曰奪與邀劫道路相似詳在强盜條下○昏夜      摘去白晝二字○搶奪竊盜竝不准贖誥下故不審力 卑幼犯尊長依凡論尊長犯卑幼贓輕依不能贓重依親屬相盜於搶奪如竊盜二等上遞減首節不言殺人若有     依故殺蓋因圖昉而傷人其情重後 竊取奪去初無圖財之心其情輕罪故不同○竊取奪去其人不敢與爭而殺傷之依故殺其人與爭而殺之依鬪殺傷○如因毆致死是初出無心止坐以絞因歐故殺是出有意直坐以斬故曰各從故鬪論不可混以竊取奪去旣擬搶奪殺人也 搶奪未得財或被 事主取回或搶人飯食瓜果之類幷依不應杖其自原還贓於事主者准自首亦依不應杖○搶奪被事主殺傷除此照格殺勿論依不應○若承官事牌票句攝人犯或因與人厮打見其有財而强搶之縱傷人亦不問斬止依鬪傷須因而殺人者方依故殺 甲乙丙丁同搶人財丁依傷人  斬甲依搶奪爲首乙丙爲甲從甲減等○搶奪檢撫財物而奸婦女除搶奪不得財及强奸依因盜而奸○甲搶乙財中途被丙搶去丙若知而搶之止問不應杖不知而搶之依搶奪丙若是應捕人知情而搶仍依知罪人不捕甲若是强盜贓丙知而搶之依知强盜後分贓不知而搶亦依搶奪是應捕人亦依知罪人不捕○見人分枉法贓而搶之依不應杖
議 甲合依因失火而乘時搶奪人財物罪亦如白晝搶奪人財計贓重者加竊盜五十貫二等律杖八十徒二年○乙依句捕罪人因而奪去財者丙依因行船遭風而乘時搶奪人財 罪如搶奪計贓重者與乙幷加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罪止二等乙免刺律各杖百流三千里○丁戊俱依白晝搶奪人財計贓重者加竊盜得財八十貫二等丁爲首律杖百流二千里戊爲從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己庚俱依與人鬪毆因而竊取 已有殺者從故殺律斬秋與傷者依鬪毆折人肋律杖八十徒二年○辛壬俱依白晝搶奪人財物贓重者係親屬尊長犯卑幼依大功於◆ 加竊盜  得財一百二十貫二等罪止上減四等辛爲首律杖七十徒一年半壬爲從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
一, 凡號稱喇號等項名色, 白晝在街撒潑, 口稱聖號, 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 指以巡捕緝事句攝爲由, 各毆打平人, 搶奪財物依白晝本律者, 除眞犯死罪外, 犯該徒罪以上, 不分人多人少, 若初犯一次, 屬軍衛者不分首從, 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不分首從, 發口外爲民。雖係初犯, 若節次搶奪, 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俱發原搶奪地方, 枷號一箇月, 照前發遣。若里老隣佑, 知而不擧, 所在官司, 從容依知罪人不捕不問, 各治以罪。俱依違制
此律重在歐打搶奪財物若公差人搶所拘人犯財物不可引此須是搶平人及光   街市行搶方引此例不分首從○節次搶奪指未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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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凡竊盜已行, 而不得財, 笞五十, 免刺。但得財者, 以一主爲重, 倂贓論罪。爲從者, 各減一等。以一爲一重, 謂如盜得二參財物, 從家贓多者科罪。倂贓論, 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 計贓四十貫, 雖各分得四貫, 通算作一處, 其十人, 各得四十貫之罪, 造意者爲首, 該杖一百, 餘人爲從, 各減一等, 止杖九十之類。餘條准此。 初犯竝於右小臂膊上, 刺竊盜二字, 再犯刺左小臂膊, 三犯者絞。以曾經刺字爲坐。○掏摸刺掏摸二字, 三犯非絞。者, 罪同。○若軍人爲盜包掏摸言。, 雖免刺字, 三犯一體處絞。秋。
一貫以下, 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 杖七十。
二十貫, 杖八十。
三十貫, 杖一百。
五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會典嘉靖七年議僞造印信幷竊盜三犯者審錄得不可用可矜之例
竊盜不得於    剜孔踰墻亦無論晝夜凡窺人不見潛形  偸取人財物者皆是○白日    人有事突入人家或剜割人衣袖或同船同眠竊人財物者掏摸也拒捕亦斬三犯亦絞不得財亦笞擬斷一如竊盜○親屬有犯照服科坐○應刺字免刺字人數詳在名例五刑  ○軍人原免刺字今有新例刺字矣○竊盜十次一時事發止作初犯贓雖多亦止以一主爲重贓無主則入官自首亦准○竊盜事發在官晩逃未結又去行盜被獲依犯罪逃走加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二等罪止本罪 前止作一犯親屬首出得免逃罪仍問竊盜與前案罪等從一科斷滿徒○先一次犯以盜後一次凡准盜不可作二犯律云以曾經刺字爲坐也○强竊盜不得財乃是事主不曾失財也若已失財便是盜得財矣內有懼不分贓者須問行而不分贓不可作不得財也○盜物出門事主趨逐棄財逃走因而拒捕於不得財上加二等杖七十若棄財被他人得去本盜還依得財惟事主拾回本物方是不得財○竊盜未發自首或於事主處首還或捕獲同伴皆得免罪若首後又犯及侵損於人者俱不准首○竊盜未發而同居或大功以上親首告到官却將銀送該吏買免吏依枉法賊除竊盜已得財係朞親告祭同首者免罪依行求如小功以下親首告而買免贓輕除行求依竊盜得財係小功親首發得減盜罪三等○在官役使軍伴弓兵門皁等類盜本官依凡盜論○皁盜人財而知而轉盜之依知盜後而分贓○訪知人家出乘空盜其財物或盜僧人化緣銅佛俱依竊盜不可作無人看守○甲割人銀包妄板 同盜除掏摸依誣告加三等○ 盜出門行走 張番子疑是賊 減盜棄財番子匿而不報依知罪人不捕賊依仍竊盜○盜正 掇人家門壁根行路人 減盜刃傷之依刃傷人引軍例不可作拒捕○竊盜 洞事主從洞中穿逐被洞墻壓死依竊盜殺人○僧人盜故寺所遺佛像去別寺供奉止依不應杖○被盜兩隣人不救護依不應杖
條例
一, 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 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 初犯刺右臂的, 革後再犯, 刺左臂。若兩臂俱刺, 赦後又犯的, 准三犯論。還將所犯赦前赦後, 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一, 今後審錄官員, 凡遇三犯竊盜, 中有贓數不多, 或在赦前一次, 赦後二次, 或赦前二次赦後一次者, 俱遵照恩例, 倂入矜疑辨問疏內, 參酌奏請改遣。
令官員軍民人等偸盜瓦 使官馬駝行李正 斬號令戶丁發遼東 單該管官旗不鈐束一體治罪
議 甲乙俱合依竊盜已行得財者以一主爲重倂贓論罪一百二十貫罪止甲爲主律杖百流二千里乙爲從減一等律丙依掏摸者罪同竊盜已行得財九十貫律與乙各杖百徒三年俱有誥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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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馬牛畜産
凡盜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 竝計贓以竊盜論。若盜官畜産者, 以常人盜官物論。○若盜馬牛官私而殺者, 不計贓,杖一百徒三年。驢騾,官私不計贓,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計贓畜値。重於本罪徒三年徒年半。者, 各加盜罪監常盜。一等。
盜㹨鹿養馬寺禽畜竝依此律○盜而殺者不計贓徑坐徒罪仍盡竊盜本法刺字○凡稱加盜罪一等者是就未滿貫者言若滿貫常竊斬絞滿流蓋加者不加入死監常滿貫不加入死罪反輕矣○盜牛馬別有畜跟去不可倂計爲贓推子畜隨母去則計之○兵例云盜而宰殺者枷號充軍是眞盜也如得遺失或詐騙及因鬪毆句捕而搶人牛以殺賣者俱不引例以准難作眞犯也但知是官牛官馬而盜取直依常人盜官物殺卽引例○得遺失官馬而賣或二人在盜官馬或盜官馬寄人被其勒要及私用者幷依常人盜若有分去及挾制買免者不分官私物畜竝依失盜後分贓○盜擧賣是牧養本畜之人幷依監守盜刺字○贓幷還官給主○若初不知是官物得而賣者 止依竊盜
議 甲合依盜官畜以常人盜官物論八十貫律絞雜犯准徒○乙依盜官馬而殺者計贓五十五貫重於本罪者如盜官畜産以常人盜官物論一等罪止律杖百流三千里○至將官馬借人被盜議在戶律私借官物條下
條例
一, 凡盜御馬者, 問罪, 枷號三箇月, 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己依監守盜及他人騎操官馬他人常人盜盜賣者, 枷號一箇月發落。盜至三匹以上, 及再犯, 不拘匹數, 俱免枷號, 屬軍衛者, 發邊衛, 屬有司者, 發附近衛所, 各充軍。五匹以上, 屬軍衛者, 發極邊, 衛屬有司者, 發邊衛, 各永遠充軍。若養馬人戶, 盜賣官馬除違制依牧養官馬因而盜賣, 至三匹不至三匹正依本律以上, 亦問發附近充軍。
御馬須是欽賜近臣騎坐之馬    監者若御用馬便是乘輿服御矣 在皇城內盜不分監守常人竝依盜內府在外盜則分監常盜不拘匹數俱引此例枷號充軍 養馬人戶如會同館與州縣寄牧馬戶是也不及三匹五匹者俱不引例 家長令家人冒領三匹不分首從依常人盜家長引例家人不引例以無竝皆之文也若家長干有主守之責則依監守盜
一, 凡冒領依盜官馬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不及三匹依常盜官物, 問罪, 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 發邊衛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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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田野穀麥
凡盜田野穀·麥·菜困及無人看守器物者, 竝計贓准竊盜論爲重倂贓。, 免刺。○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 他人已用工力, 斫伐積聚, 而擅取者, 罪亦如之。
物類原不曾設人看守者如池魚園笋或地界內死屍身邊財帛之類竝是無人看守器物若因暫時無人乘空而盜者仍依竊盜刺字○木石雖移本處未駄載還是未得財○此條臨時拒捕殺傷人者止依罪人拒捕律科坐亦許事主格殺勿論
議 甲乙俱合依盜田穀丙依盜無人看守物竝計贓准竊盜論俱免刺甲乙各一百二十貫甲爲首律杖百流三千里乙爲從減一等律丙九十貫律與乙各杖百徒三年○丁依山野柴草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者罪如盜田泰計贓准竊盜得財八十貫免刺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條例
一, 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 每金砂一斤, 抄鈔二十貫, 銀砂一斤, 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 折鈔一貫, 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准竊盜論。若在山洞捉獲者, 分爲三等。持杖拒捕者依加本罪二等爲一等, 不論人數礦數多寡, 及初犯再犯, 不分首從, 俱發邊遠充軍。若殺傷人, 爲首者, 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 斬。 其不曾拒捕, 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 爲二等, 不論礦數多寡, 及初犯再犯, 爲首者, 發邊遠充軍, 爲從者, 枷號三箇月, 照罪發落。計砂科坐 若不曾拒捕, 又人數不及三千名者爲三等, 爲首者, 初犯枷號三箇月, 照罪發落, 再犯亦發邊遠充軍, 爲從者, 止照罪發落。凡非山洞捉獲, 止是私家收藏, 道路背負者, 惟據見獲論罪。不許巡捕人員,逼令展轉攀指。依敎令誣指或故入 違者, 參究治罪。
盜掘之類若有官府封禁而開掘者除盜無人看守物依常人盜該管員役及巡守之人盜者依監守盜若有拒捕悉照此例引擬○私家收藏逋落背負而拒捕者依罪人拒捕○凡一應係官木石牲畜池珠湖魚及車舡載錢錙之類但有侵盜竝須分別依監守常人
一, 成化十年九月十八日, 節該欽奉憲宗皇帝聖旨, 都城外四圍, 沿河居住軍民人等, 越入墻垣依常人盜, 偸魚割草輕依不應重依違制, 竊取磚石依常人盜等項, 輕則量情懲治, 重則參奏挐問, 枷號示衆。若該城循情, 縱容依知罪人不捕不理, 及四隣知而不首的, 都治以罪。其守門官軍, 亦不許於城外河邊, 栽種蔬菜, 牧放頭畜, 因而引惹外人入內作踐, 違者一體治罪。違制
    同也該城是兵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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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相盜
凡各居不共財。親屬相盜財物者搶奪掏摸同。, 期親減凡人五等, 大功減四等, 小功減三等, 緦麻減二等, 無服之親減一等, 竝免刺。若行强盜者, 尊長犯卑幼, 亦各依分已未得財減。上減罪, 卑幼犯尊長, 以凡人論。若有殺傷者, 各依殺傷尊長緦麻以上。卑幼本律, 從重論。○若同居共財卑幼, 將引他人, 盜己家財物者, 卑幼依擅用財物論, 加二等,二十貫, 笞四十。罪止杖一百, 他人減凡盜首減首, 從減從, 各一等。罪一等, 免刺。若有殺傷者, 自依殺傷尊長卑長幼本律科罪, 他人縱不知情, 亦依强盜分已未得財。論。若他人殺傷人依臨時拒捕。者, 卑幼縱不知情, 亦依殺傷尊長卑幼本律, 從重論。○其同居奴婢雇工人, 盜家財物及自相盜者, 減首減首, 從減從。凡盜罪一等, 免刺。
親屬是不同㸑食不同門戶者雖係內外     卽爲各居 同居尊長卑幼不分有無服同姓異姓但同㸑共財卽是○各居親屬    親捉本條   外人減凡  盜爲從免刺○親屬相盜未得財亦笞五十若殺傷期功緦麻親不論已未得財卑犯尊依 殺條已故已傷已行律尊犯卑及 故殺傷法毆主折傷以上大功減三等小功減二等緦麻減一等至死竝絞期親至折傷或篤疾毆 竝杖百徒三年惟故殺者杖百流二千里   依小功○同居親屬尊卑行强盜 無文悉引此節不可承引上文觀例自見○同居卑幼  盜財卑幼罪止杖百外人減凡竊盜一等免刺有殺傷者右外人依臨時拒捕 在卑幼依謀 尊長  依因盜而姦尊長  卑幼依  此是行盜者犯被盜之尊長卑幼也若事  行盜卑幼當分登時已就拘執拒捕不拒捕各律論內有不知情不助力者照常擬斷○卑幼引他人   家則未得問不應矣若被盜尊長自己告   論如律他 告祭依律免科減等○同居卑幼將引各居親屬同盜其人亦依親屬各等減坐又以他人減盜罪一等正是得減也○同居卑幼自盜本家財不曾將引外人 依私擅用財不加等○他人行姦卑幼不知止依引盜本律他人內有殺傷人餘賊不知者自依共盜之不知殺傷人者止依竊盜論○女子未出嫁盜已家財同卑幼論已嫁依親屬相盜○被盜親屬 人告發不准告言容隱元分 卑皆然○未發自首准免猶追正贓已發不准首知人欲告而先首亦減二等已告亦不准○竊盜官司追捕而逃後被親屬首捕到官得免逃罪三等原罪不免○奴雇引他人及從他人同盜者自己依凡盜減一等免刺他人依凡盜刺字是謂首從各別也不言强盜者卑幼且以凡論兄奴雇乎○雇工人盜財殺傷事主當除盜財本律依謀殺家長已行已殺論若引他人盜家長財他人殺傷人雇工人不知可依卑幼律論引義子例 僧徒道弟及同居妻前夫之子幷依卑幼
議 甲合依各居親屬相盜財物期親減竊盜已行得財一百二十貫罪止五等免刺律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減一等○尊犯卑乙依各居親屬行强盜尊長犯卑幼期親減犯强盜已行得財不分首從五等律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小功緦麻無服幷加上節減之若未得財 各遞減一等丙依各屬盜財若有傷者依尊長謀殺卑幼已傷者減故殺 一等律杖百徒三年卑犯尊丁依各居親肩行强盜卑幼犯尊長以凡强盜已行得財不分首從律斬決○卑幼將引他人殺人戊依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他人殺人卑幼縱不知情亦依謀殺期親尊長已行律斬決
條例
一, 同居卑幼, 將引他人, 盜己家財物, 如係强劫, 比依各居親屬除違制行强盜。卑幼犯尊長, 以凡人强盜論。斬罪, 奏請定奪。
此例指未殺傷言若已殺傷仍依殺傷尊長從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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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
凡恐嚇取人財物者, 計所恐嚇。贓, 准竊盜論, 加分首從, 罪止滿流。一等, 免刺。○若期親各居以下至無服親。, 自相恐嚇者, 卑幼犯尊長, 以凡人分首從。論, 尊長犯卑幼, 亦依親屬相盜律, 遞減就竊盜加等上減之。科罪。
恐嚇是欲發人陰私或憑空駕生事端凌害平人或乘人有事聲言告擧而騙索之不分有罪無罪但受其嚇挾者皆是○計贓非計所得入己者乃計其所恐嚇贓而倂論之也蓋嚇詐誆騙幷各律但稱准竊盜論者幷須仍盡本法以一主爲重幷贓分首從如先嚇甲銀五錢後又嚇之三錢一齊事發則作六十貫科罪又十人嚇詐一人不問已未分受幷贓分首從若一人嚇十人以一主爲重不必通計其贓此盡竊盜本法不可悞也○各條犯贓但有以竊盜論者不分尊卑俱照服制科罪惟强盜恐嚇論尊卑相犯○尊卑爲强竊盜彼此挾制受財買免者倂依恐嚇○尊長引他人嚇卑幼他人依恐嚇爲從尊長依親屬相盜遞減然須於准竊盜加一等上減之方是卑犯尊  云依親屬相盜不可從○其餘別事卑幼尊長除有明條外無 依凡人要從重尊犯卑要從輕若事屬小可止依不應○同居恐嚇詐欺誆騙及凡人有犯但未得財亦准竊盜未得財加一等杖六十或不應杖○有人被殺別無親屬同居人受財私和依恐嚇
議 甲乙俱合依期親以下自相恐嚇甲卑幼犯尊長以犯恐嚇取財計贓准竊盜一百二十貫加一等罪止免刺律杖百流三千里乙尊長犯卑幼依親屬相盜期親減凡恐嚇取財計贓准竊盜一百二十貫罪止免刺五等律杖六十徒一年丙依犯罪逃走於恐嚇取財計贓准竊盜八十貫加一等免刺上加二等律杖百徒三年
條例
一, 凡將良民誣指依誙告爲盜, 及寄買賊贓, 捉拏拷打依威力, 嚇詐依恐嚇作詐欺財物, 或以起贓爲由, 沿房搜檢依句捕罪人因而竊取, 搶奪財物依本律, 淫辱婦女依强奪, 除眞犯死罪外, 其餘不分首從, 俱發邊衛永遠充軍。
此例若無眞贓及嚇詐搜檢搶奪淫辱實跡或誣指良民無嚇詐財物幷止依誣告○公差人必須乘機生事搶奪彼拘人之財物方除以起贓爲由依搶引此例幷不可混妄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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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官私取財
凡用計詐欺官私, 以取財物者, 竝計贓所得。, 准竊盜論, 免刺。若期親以下指各居者, 不論尊卑, 俱皆遞減。, 自相詐欺者, 亦依親屬相盜律, 遞減科罪。○若監臨主守, 詐取所監守之物者, 以監守自盜刺字論, 未得者, 減二等。免刺 ○若冒認及誆賺局騙拐帶, 人財物者, 亦計贓所得。, 准竊盜論, 免刺。
用計是 策也詐是詭䛘欺是誣罔官私二字平看或詭䛘以官府或誣罔以私下欺官有二如常人冒領官吏監生軍匠諸人應給月糧俸銀 委官 收錢糧多剋入己地方摠小甲將無主死人身邊銀錢匿去呈官相驗冒充屍親出官計財隣誣人等受財符同捏結是皆罔上欺下而用計者如應還主私物而官吏搜檢之人剋之軍兵盤詰匿人財物 指廟而賣廟樹入己 拾得官號木籌入倉支米稟官印給告示修路而匿財入己是皆欺忽官府不覺而用計者 欺私者如計爲親屬而匿人財與人共本混賴入己 與人同宿盜匿連牀人財之類皆是欺人不覺而用計者○相檢有主死屍而屍親身財物者依詐欺官若是無主屍依應入官物而匿○竊盜或搶奪銀一兩告作多贓已領依詐欺未領依不應○隱瞞抄沒財物未入官依詐欺已入官依常人盜○冒支逃亡事故人應扣還官月米依常人盜○戶丁代解木戶錢糧假稱秤頭多加火耗入己依詐欺照服制遞減○庫子多收分頭入己依詐欺不入己依不應○官吏人等乘上司催倂公事詐斂人財入己依詐欺不入己依柱法還職役○期親以下相詐欺是就各居者言若同居上依不應杖○庫官盜銀庫子挾分原贓或收頭庫子將官銀鑽取准銅幷依詐取所監守○詐取所監守是向同監守人詭說其處要銀若干因而侵欺者○未得者如面同監守人詭說某處用鈔十貫謂之有數事發卽坐爲首者以十貫未得減二等杖一百若不曾說爲未有數止是用計求索誆詐不得財依不應○倉官詐取斗級米一石未得依詐取所監守未得二等○冒認是妄認他人物爲己物也如認走失官馬爲己馬亦是若見他人馬毛色似已走失之馬徑自牽去止依不應杖不可作冒認
誆哄也賺換也如許說與某官相厚而賺犯人財物是也○用術騙人爲局如扛哄賭博或僧道藉脩理求布施而入己皆爲局騙○巧立名色以取使人入其套中如攬納戶設爲局計以取解戶財物如送人財而剋匿 假銀誆人財 肩人頭匹綺坐因而盜賣典當財物或買物之後却將假物騙回原物原銀俱爲誆賺隱匿受財騙賴不還將父祖墳平治賣人得財銀匠替人傾銀將銅抵換俱是誆騙○假寫別人家書詐稱寄物 不送還其人與之錢財已得依誆騙未得依不應○做假貨賣人已賣依誆騙未賣未造物不如法笞五十○見人有物不告物主而隨手  嫖院偸出樂戶衣飾 支月糧雇人挑駄被其 去 雇賃人器物因而馳走 典當人物賣夜◆去 歇宿人家而帶人物俱是拐帶○以上數事惟誆騙引例若親屬局騙誆騙拐帶俱依期親以下自相詐欺不可引例○嚇誆等項有拒捕者竝依罪人拒捕
條例
一凡誆騙聽選官吏及擧人監生生員等財物, 指稱買官賣缺, 及買求式等項, 俱問罪依誆騙, 不分首從, 於該衙門門首枷號三箇月, 發烟瘴地面充軍。其央浼營幹, 致被誆騙者, 免其枷號, 亦照前發遣。
一, 凡指稱內外大小官員名頭, 幷各衙門打點使用名色, 誆騙依本律財物, 計贓, 犯該徒罪以上者, 俱不分首從, 發邊衛充軍。情重者仍枷號二箇月發遣。
打 誆騙賊不至徒罪以上止照常律不可姦引此例計贓杖六十徒一年○減等杖一百亦是徒以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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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人略賣人
凡設方略, 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 爲奴卑爲字, 兼自己及賣與人說。者, 皆杖一百引例流三千里, 爲妻妾子孫者,爲首杖一百徒三年。因而傷人者爲首, 秋。絞, 殺人者斬。爲首 被略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若假以乞養過房爲名 買良家子女轉賣者, 罪亦如之。滿流爲妻妾子孫者。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 爲奴婢者爲字, 兼句引爲自己及和賣與人。, 杖一百徒三年, 以下, 俱分首從。爲妻妾子孫者, 自己及典人。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誘兼和賣·和誘。之人, 減一等。未賣者, 各減一等。十歲以下, 雖和, 亦同略誘法。○若略賣誘他人奴婢爲自己爲人。者, 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若略賣子孫爲奴婢者, 杖八十。弟妹以下, 俱是爲奴婢。及姪·姪孫·外孫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 杖八十徒二年, 子孫之妾, 減二等。杖六十徒一年。 同堂弟妹·堂姪伯叔之子, 大功, 同祖兄弟之子, 小功。及姪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和賣承以上四卞者, 減一等, 未賣者, 又減一等。被賣不問略和。卑幼不坐, 給親完聚。○其賣妻自己爲婢依凡和略不引例。及賣大功以下年幼尊屬。親, 爲奴婢者, 各從凡人和略法。○若窩主及買者, 知情, 竝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 牙保各減一等, 竝追價入官。不知者, 俱不坐, 追價還主。
方者法也得非其道謂之略以利㗖人謂之誘方略是被誘之人本不和從而設方術以誘之謀略以賣之其人 相和從者爲和誘和賣○因而殺傷人者不必自己但禍由所起便是如父母痛子自盡或被誘略賣者不從而傷之或苦怨而死或因而鬪傷旁人皆是○若被隔手殺死及因引故致死如被略賣之人日後被買主打死之類皆不可作因而殺傷科○甲與乙妻通姦已 割而娶乙妻甲依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因而傷人絞○略賣子孫以下有傷殺從尊長毆卑幼之律科坐○和誘相賣有殺傷止依鬪殺傷或本律從重難從上節○ 賣奴婢因而傷至篤疾者各隨略賣人良人毆 婢輕重論如略賣奴婢爲奴婢該 徒因而傷至篤疾依良人毆奴婢減凡人二等亦 徒相等徒十科 因而致死及故殺竝絞○轉賣  卽賣 是若日久因事而賣則非矣止依不應○略賣和誘之轉手者依爲原買原誘之人從○略賣首一飾爲首者引例充軍次節轉賣以 者或不得引例凡稱罪同罪如者止同律不同例也○和誘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仍須引例○略賣奴留爲家人使女者止依子孫科不可作奴婢○賣子孫與人不爲人嗣則無罪若與人爲嗣依以子與異姓人爲嗣○父將子妾賣人爲婢未賣被子告發子依告父滿徒父依和賣子妾爲婢未賣者通減略賣子婦罪四等杖九十買者知情同罪媒人知情減一等子妾依被賣卑幼不坐誥後須引父被子告發同自首免罪○賣妻爲娼亦從凡和略法仍須除 良爲娼條知情嫁賣與同罪律○賣妻妾與人爲妻妾不問和略竝依賣休買休婦雖異飾宗妾減一等被略人不坐○因略誘而毆傷妻妾難同略毆凡人科止依略   至死絞○奴婢自行誘取他人爲妻妾子孫者卽依以良爲賤○妻妾被人私誘出外不曾改嫁依被誘人減一等若改嫁依背逃嫁論因姦被誘難料背夫止依和誘○賣大功以下卑幼與人爲妻妾子孫不問和略幷依不應杖若因而毆折傷卑幼緦麻減凡一等小功減二大功減三至死絞卑幼尊亦依毆尊長同堂弟妹已是大功堂姪姪孫俱爲大功以下之親矣下節又言大功以下內外尊屬內親小功以下親幷親之妻若外親妻親之緦麻者言蓋以字貫之也○姪將幼叔略賣依誆騙○通番帶回夷婦爲妻前妻之子打死夷婦子依凡鬪殺父依和誘○甲略人妻女乙知而奪去爲妻依强奪良人妻女甲依略人未賣減一等
議 甲乙俱合依設方略而誘取良人因而傷人甲爲首律絞秋乙爲從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丙依假以乞養爲名買良家子轉賣罪如設方略賣良人爲子律杖百徒三年○丁依和同相賣良人爲婢未賣者減一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戊依被誘之人減一等律杖八十徒二年○已用俱依和同相誘良人爲子十歲以下雖和亦同設方略賣爲子已爲首律杖百徒三年庚爲從減一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有姦仍盡公法辛除刀姦輕罪外合依和同相誘良人徒賣減相賣爲妻一等律杖八十徒二年趙依被誘之人減一等律杖七十徒一年半若趙獨招依相誘之人減和同相誘和賣爲妻一等律杖七十徒一年半誥後云趙係姦婦仍盡刀姦本主法依決杖一百餘罪收贖發落羈  行取 夫某主白給與從其嫁賣愿 者  ○壬依賣妻爲婢從凡人略賣良人爲婢律杖百流三千里錢依被略之人不坐○癸依賣妻爲婢從凡人和同租賣良人爲婢律杖百徒三年孫依被誘之人減一等律杖九十徒三年半
條例
一, 凡設方略而誘取良人, 與略賣良人子女, 不分已賣未賣, 俱問依本律發邊衛爲首充軍。若略賣至三口以上, 及再犯者, 用一百斤枷, 枷號一箇月, 照前發遣。三犯者, 不分革前革後, 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其窩主依各本律, 與買主幷牙保人等, 知情者, 各依律治罪。婦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 及無夫男者, 止坐本婦, 照常發落。
一, 將腹裏人口, 用强略賣與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處圖利, 除殺傷人, 律該處死外, 若未曾殺傷人, 比爲首人依將人口就引此出境律絞。 爲從者, 文官問革, 武官調烟瘴地面衛分帶俸差操。軍民人等, 發邊衛永遠充軍。原係邊衛者, 改發極邊衛分。
前條是無傷殺人者此條律該處死是略人因而傷人殺人之爲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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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塚
凡發掘墳塚, 見棺槨爲首引附軍例。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已開棺槨見屍者,爲從引附軍例。爲首。, 發而未至棺槨爲首引附軍例。者, 杖一百徒三年。招鬼而葬, 亦是。 若塚先穿陷及未殯埋尸可見, 棺可見。, 而盜屍柩未曾開棺。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開棺槨見屍者, 亦絞。雜。 其盜取因穿陷。器物磚石者, 計贓准凡盜論,兼先穿陷未殯埋者。免刺。○若卑幼發尊長墳塚者, 同凡人論,未至棺徒, 是棺流。開棺槨見屍者, 斬。秋。 若棄屍賣墳地者, 罪亦如之。未見尸同凡論見尸斬。 買地人牙保知情者, 各杖八十, 追價入官, 地歸同宗親屬, 不知者, 不坐。若尊長發卑幼墳塚, 開棺槨見屍者,未見屍問不應杖。緦麻杖一百徒三年, 小功以上, 各遞減一等, 發子孫墳塚開棺見屍未見尸勿論。者, 杖八十, 其有故而依禮遷葬者, 俱不坐。不論尊長卑幼。 ○若殘毁他人死屍及棄屍水中者, 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謂死屍在家或在野, 未殯葬, 將屍焚燒支解之類。若已殯葬者, 自依發塚開棺槨見屍律, 從重論。 若棄毁緦麻以上尊長死屍者, 斬, 棄而不失及髠髮若傷者, 各減一等他人滿徒, 尊長滿流。, 緦麻以上卑幼,各字, 兼殘毁及棄水中遞減是照服。依凡人遞, 減一等, 毁棄子孫死屍者, 杖八十。其子孫子孫·奴雇犯此, 雖棄而不失髠髮老傷, 亦不減也。毁棄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棄家長死屍者, 斬。秋。 ○若穿地得死屍, 不卽掩埋者, 杖八十。若於他人墳墓熏狐狸, 因而燒棺棺槨者, 杖八十徒二年燒屍者, 杖一百徒三年。若緦麻以上尊長, 各遞加一等, 卑幼各依凡人, 遞減一等。若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 熏狐狸者, 杖一百, 燒棺槨者, 杖一百徒三年, 燒屍者, 絞。秋。 ○若平治他人墳墓, 爲田園者, 杖一百, 於有主墳地內盜葬者,尊長卑幼。杖八十, 勒限移葬。○若地界內有死人, 里長地隣不申報官司檢驗, 而輒移他處及埋藏者, 杖八十, 以致失屍者, 杖一百, 殘毁棄屍水中者, 杖六十徒一年, 棄而不失及髠髮若傷者, 各減一等, 因而盜取依服者, 計贓准竊盜論, 免刺。
此條俱分首從不准首不准家人共犯○高曰墳封曰塚平曰墓○招魂葬如亡故遠方屍不能歸無骨可葬乃用衣冠或布帛或刻木石匣而葬之者皆是也若發見匣卽是棺見衣布木石卽是屍○在牀曰屍自未殯言在棺曰柩自先穿陷未埋者言○器物磚石係官者依常人盜係民者依竊盜○卑幼發尊長墳塚兼祖父母父母至期以下緦以上言不問同居各居不分曾否穿陷直依凡人發塚徒流若未殯埋而開棺見屍亦依凡人論○賣墳地必曾將屍燒毁或棄水中方坐斬若止平治作地不曾發掘棄屍賣而未得財止依不應杖已得財依誆騙○發掘棄棺或改葬他處而賣地不曾暴露尸者依發塚見棺○尊長發卑幼見棺依不應杖未見棺量依不應笞見屍小功減緦麻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大功遞減小功期親遞減大功各一等○有故如地不吉或被水衝之類○或毁是不成屍如去其手足之類方是若止割其耳鼻折其肢體猶成是也止依成屍盡去其髮爲髠○將子孫屍意而不失及髠若傷竝勿論○殘毁緦麻以上卑幼屍遞減凡人一等包殘毁與棄屍水中及棄而不失幷髠髮若傷在內如殘棄緦麻卑幼屍減凡一等杖百徒三年棄而不失髠髮若傷又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減緦麻通減凡三等大功減小功通減凡四等期親減大功通減凡五等此節是自行殘棄故罪重末節是里隣因移屍他處埋葬以致失屍等項止罪其趣移故輕○殘毁賣長及他人屍皆指未葬言○毁嫂屍依凡人科蓋毆至死止於絞毁屍豈可坐卽斬○殘毁有罪人屍依不應杖○毁反逆流賊屍及殺人父祖相佐家子孫未及報讐聞其死而毁其屍者依不應杖詳擅殺行兇人條自明若弟姪爲伯叔兄報仇而剉罪人屍仍依毁律○盜嫁母屍與父合葬依不應○奴雇毁其家長之期以下親屍依緦麻以上尊長科無服依凡人開棺見屍亦同卑幼○此稱毁其死屍蓋指向有仇隙或子孫不孝故將屍毁棄者若有遺言令其燒化或棄水中在凡人依不應杖在親屬依禮律喪葬條卑幼杖百尊長減三等○妻毁夫屍或夫神主比毁緦麻以上等長屍○夫毁棄妻屍比期親卑幼遞減緦麻通減凡四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毁其父祖神主比毁棄屍○卑幼毁尊長神主比毆律以上四等皆舊時法家所◆今雖不用姑且存之○尊長發卑幼墳塚開棺見屍緦麻杖百徒三年小功遞減緦麻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大功遞減小功一等杖八十徒二年期親遞減大功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尊長毁卑幼死屍緦麻減凡人一等杖百徒三年小功遞減緦麻通減九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大功遞減小功通減九三等杖八十徒二年期親遞減太功通減凡四等杖七十徒一年半無脈依凡人○毁卑幼屍棄而不失及髠髮若傷緦麻減凡人殘棄不失及髠傷二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遞減緦麻通減凡三等杖八十徒二年大功遞減小功通減凡四等杖七十徒一年半期親遞減大功通減凡五等杖六十徒一年○於他人墳墓熏狐狸未燒棺問不應笞於緦麻以上尊長 墳墓熏狐狸未燒棺問不應杖○燒尊長棺槨緦麻加凡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遞加緦麻通加凡二等杖百徒三年大功遞加小功通加凡二等杖百流二千里期親遞加大功通加凡四等杖百流二千五百里 燒屍緦麻加凡一等杖百流二千里小功遞加緦麻通加凡二等杖百流二千五百里大功遞加小功通加凡二等杖百流三千里期親遞加大功通加凡四等罪止滿流○於緦麻以上卑幼墳墓薰狐狸未燒棺勿論燒棺緦麻減凡人一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小功遞減緦麻通減凡二等杖六十徒一年大功通減小功通減凡三等杖一百期親遞減大功通減凡四等杖九十燒屍緦麻杖九十徒二年半小功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期親杖六十徒一年○因不報輒移埋葬以致失屍及被他人殘毁棄屍是移埋不固而然故坐里隣        以致二字須玩若里隣自行殘毁亦依上節殘毁滿流○因而盜 依服就指里隣言若他人盜不問衣服財物幷依  守物○  屍將銀解去仍棄其屍註說無獲除詐欺取依棄屍水中○撒綗[撤網]人掛上死屍將銀物取去仍棄其屍   不報官司而輒棄水中因而盜取衣服計贓准竊盜論免刺
議 甲合依卑幼發尊長墳塚同凡人發而未至棺槨律杖百徒三年○乙依棄屍賣墳地罪如卑幼發尊長墳塚見屍律絞○丙依毁緦麻以上尊長死屍髠髮若傷者  斬罪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丁依地界內有死人里長不申報官司檢飭以致棄屍水中律杖六十徒一年
條例
一, 凡發掘王府將軍中尉, 夫淑人等, 郡縣主, 郡縣鄕君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 開棺爲從, 與發見棺槨爲首者, 俱發邊衛。發見棺槨爲從, 與發而未至棺槨爲首, 及發常人塚, 開棺見屍爲從, 與發見棺槨爲首者, 俱發附近, 各充軍。如有糾衆發塚起棺, 索財取贖者, 比依强盜得財律, 不分首從, 皆斬。
尊長發卑幼墳塚爲從者不引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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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無故入人家
凡夜一更三點以後。無故入人家內者, 杖八十。主家登時殺死者, 勿論。其已就拘執而擅殺傷者, 減鬪殺傷罪二等, 至死者, 杖一百徒三年。
夜無故登時四字重看從獲 打致死雖不登時止依已就拘執而擅殺出外而殺雖登時亦依不拒捕而殺○分首從○凡親屬夜入人家及他人有故而入但不揚聲致被殺傷者俱依過失○此條拒捕依犯夜拒捕○惟在夜間拘捕方用此律若白日盜財事主拘執殺傷依不拒捕而殺○父盜子子知而殺之仍依殺父凌㓾
議 甲乙俱合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甲擅殺者減鬪毆殺人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乙丙俱依擅傷殺乙至死者丙減鬪毆瞎人兩目一等律與乙各杖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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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賊窩主
凡强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 斬。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共謀若他人主謀, 爲强盜窩主, 不曾造意, 但與夥。者, 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皆斬, 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 杖一百。○竊盜窩主, 造意, 身雖不行, 但分贓者, 爲首論。若不行, 又不分贓者, 爲從論,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其爲從者不曾起謀, 但與其同。, 行而不分贓及分贓而不行, 仍爲從竝刺字。論, 若雖窩主,不行, 又不分贓, 笞四十。○若本不同謀, 相遇共盜,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首, 餘爲從論。○其知人略賣和誘人及强盜後而分贓者, 計所分贓, 准竊盜爲從論, 主減五十。免刺。○若知强竊盜贓而故買者, 計所買物, 坐贓雖多, 止八十貫也。論, 知而寄藏者, 減一等。各罪止杖一百, 其不知情誤買及受寄者, 俱不坐。
强拘盜窩主造意共謀作兩殿看自强盜窩主造意至分贓而不行皆斬爲一段自     主至分贓而不行仍爲從爲一段○窩主是平  一歇宿盜賊擧動皆其指授行盜分贓皆在其家造意是主張撥置共謀是相與商計若盜劫財物偶向其家投宿隱藏雖分贓止依盜後分贓引例難作窩主大抵眞是 主無不造意共謀無不分贓之理若果不分贓不共謀不造意不知盜情容其投宿則非窩主止依不應杖○ 人 主謀盜情打劫亦依窩主得財亦斬夫男不知情乃坐○强盜夥內有不分贓者乃是行而不分贓不可作不得財○强竊盜不行又不分贓俱一准贖○强竊盜贓寄人被其指留或費用依盜後分贓若是官物依常人盜但知情要告挾去買免之贓不問官私物竝依盜後分贓有職役人 分仍依枉法○知是恐嚇誆編詐欺枉法不枉法枷帶科 及准盜論等 而挾分買寄者竝依不應杖○ 撲搶奪之後而分贓不問和同或求索嚇詐而得者亦准竊盜從論○知監常獨搶等贓而買而寄贓者竝與强竊盜贓同律引擬摘 强竊字樣○內臣義男盜財被外人知而挾分依知竊盜後而分職義男依卑幼私擅用財
議 甲合依强盜共謀分贓而不行律斬決乙丙丁戌己庚辛壬俱依竊盜 行得財竝職一百二十貫罪止戊壬俱窩主造意者身雖不行戊分贓者與己竝爲首律各杖百流三千里壬又不分贓者乙丙丁庚俱爲戊等從竝減一等律各杖百徒三年○癸依知强盜後而分贓計所分贓准竊盜爲從減一百二十貫罪止一等免刺律杖百徒三年○子丑俱依知强盜贓子故買者計所買物坐贓八十貫丑寄藏者減故買坐贓一等與手 罪止律各杖一百
條例
一各處大戶家人典僕, 結搆爲盜, 殺官劫庫, 劫獄放火, 許大戶隨卽送官追問。若大戶知情故縱, 除眞犯分贓死罪外, 其餘不行又不分贓或如人犯罪藏匿依寄藏違制徒流杖罪, 屬軍衛者, 發邊衛, 屬有司者, 發附近, 各充軍。
大戶知情故縱者有造意共謀之情包在其中强盜後而分贓則窩主雖不行與共謀行而不分贓分贓而不行皆斬故有眞犯死罪之 ○故縱强盜窩主雖不分贓亦同流三千里雖不行又不分贓亦杖一百○故縱竊盜 分贓則 主造意爲首流不行又不分贓爲從故有流徒收罪之說如止知爲盜而故縱之不曾分贓依違制引此例若果不曾造意止知强盜後而分贓滿首則引第四條邊軍
一, 凡皇親功臣管莊家僕佃戶人等, 及諸色軍民兼文武官大戶, 句引來歷不明之人, 窩贓强盜二名以上, 竊盜五名以上, 坐家分贓不問多寡者, 俱問依如盜依分贓發邊衛充軍。若有造意共謀之情者, 各依律從重科斷。干礙勛戚, 參究治罪。
坐家分贓謂知是盜而窩贓初無造意共謀之心但遇盜來卽分其贓不問滿貫與否就引此條軍例觀下句若有造意之云司見矣
一, 各處無籍之徒, 引賊不行不分贓劫掠, 以復私讎, 探報消息, 致賊逃竄者, 比照就引人奸細律條處斬, 梟首示衆。
探報消息致賊逃竄朋類奸細故比之若止別賊劫掠不曾探報賊逃經依强盜造意行而不分贓分贓而不行矣
一, 知强竊盜贓, 而接買受寄, 若馬騾等畜至二頭匹以上, 銀貨坐贓至滿貫者, 俱問罪, 不分初犯再犯, 枷號一箇月發落。若三犯以上, 不拘贓數多寡, 與知而强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俱免枷號, 發邊衛充軍。
銀貨坐贓至滿貫者須價銀六兩一錢五分計疋五百貫方坐知監常盜贓而買寄者亦引此例
一, 弘治十八年三初四日, 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今後捕獲强盜, 不許私下擅自栲打。俱送問刑衙門, 務要推究得實。若徇情扶同, 致有冤枉, 一體重罪不饒。欽此。
不送法司及應問衙門而私自栲打依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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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謀爲盜
凡共謀爲强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却爲竊盜, 共謀之不行者分贓行首, 造意者爲强爲竊首, 問擬餘人則與行以爲二, 各分贓之人。, 竝爲竊盜從。不行之人, 若不分贓,行者之造意爲强者爲竊盜從,則問餘人其不分贓之去與不去之人。, 竝笞五十,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 爲竊盜首○其共謀爲竊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爲强盜, 其不行之人原係造意爲竊者分贓,强盜之知情·不知情, 竝爲竊盜首。計所分二, 以一主爲重, 竝贓。 造意者, 不分贓共謀不去之及餘人俱曾分贓, 俱不問知與不知, 一其不係造意, 又不分贓, 雖共謀步口四十,爲竊盜從。以臨時主意及其爲强盜者, 不分首從論。
共謀爲盜條專爲不行者言而行者須是謀爲强而轉爲竊而轉爲强方依此律用提綱撤網法引議若行如初謀自依强竊盜正律不可 引○共謀是相同謀約與窩主不同所稱造意及餘人皆指臨時不行者若共謀爲强內一人不行彼行者却轉爲竊不行之人分其竊駝若是原始造意爲强者則問爲竊盜首若止是共謀餘人則與行而爲竊各分贓者竝問竊盜從苟不分贓審是原始造意者則爲竊從是共謀餘人止笞五十別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竊首○竊盜窩主不行不分贓止笞四十今共謀者反笞三十蓋惡其初謀爲强也○共謀爲竊盜內一人不行其行者轉爲强其不行者原始造意爲竊今但分贓則不問其知彼轉竊爲强之情與否直計所得之强贓以一◆爲重倂贓問爲竊首此人雖是造意今不分贓或非造意止是共謀餘人而分贓者則亦不問知情與否俱爲竊從苟是餘人不分贓依竊盜不行又不分贓笞四十○雖不行但稱爲從竝須刺字
議 甲乙丙丁戊俱合依共謀爲强盜臨時不行而行者却爲竊盜已行得財一百二十貫罪止甲乙共謀者分贓甲造意者爲首律杖百流三千里乙餘人與丙丁戊俱爲甲從減一等律杖百徒三年○己庚辛壬癸俱依共謀爲强盜臨時不行辛壬癸行者爲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罪止辛臨時主意者爲首律杖百流三千里已與共謀者不分贓已造意者與壬癸俱爲辛從減一等律各杖百徒三年庚餘人律笞五十○子丑寅卯辰巳俱依共謀爲竊盜臨時不行子丑寅行者爲强盜已行得財不分首從律各斬決卯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知情爲知謀爲竊盜得財一百二十貫首律杖百流三千里辰造意者不分贓巳餘人分贓竝爲卯從減一等律各杖百徒三年○午未申酉俱依竊盜已行得財竝贓百二十貫罪止午爲首律杖百流三千里酉窩主造意不行又不分贓與未申俱爲午從減一等律各杖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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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取竊取皆爲盜
凡盜, 公取竊取, 皆爲盜公取, 謂行盜之人, 公然而取其財, 竊取, 謂潛行隱面私竊取其財, 皆名爲盜。, 器物錢帛之類, 須移徙已離盜所, 珠玉寶貨之類, 據入手隱藏, 縱未將行, 亦是。其木石重器, 非人力所勝, 雖移本處, 未駝載間, 猶未成盜, 馬牛駝騾之類, 須出闌圈, 鷹犬之類, 須專制在己, 乃成爲盜。若盜馬一匹, 別有馬隨, 不合倂計爲罪, 若盜其母而子隨者, 皆倂計爲罪。
公取竊取畢竟是伺人不見若當面取人財物則是搶奪○公取未成依不應杖○盜馬有搶馬 去依得遺失物
議 甲乙俱合依盜木雖移本處未駄載間猶未成盜仍依竊盜已行而未得財甲爲首律     從減一等律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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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除刺字
凡盜賊, 曾經刺字者, 俱發原籍, 收充警跡, 該徒者, 役滿充警, 該流者, 於流所充警。若有起除原刺字樣者, 杖六十, 補刺。
初犯刺臂二部無過官司保勘起除刺字   無過依上保勘起除又不問初犯再犯但能捕獲强盜三名竊盜五名不限◆日卽與除起起刺名數多者仍照常人給賞若私下  必原刺雖不爲盜亦杖六十補刺後復爲盜則計贓論罷矣三犯 罪與充軍者俱不補刺 起除刺字之人依不應笞○被誣刺字者當官起除說在照出下 警巡警也跡踪跡也謂充巡警之      捕盜之易獲也
大明律附例卷之十八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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