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 杖八十。雖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減二等, 追還完聚。○若犯義絶, 應離被虜受汚之類。不離者, 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 而兩願離者, 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 杖一百, 從夫嫁賣, 因而改嫁者, 絞。秋。 其因夫逃亡, 三年之內, 不告官司而逃去者, 杖八十, 擅改嫁者, 杖一百。妾, 各減二等。背夫逃, 杖八十, 改嫁, 徒三年, 不告而逃, 杖六十, 擅改嫁, 杖八十。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 杖八十奴逃者, 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 杖一百, 給還家長。○窩主及承上二節。知情娶者, 各與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 不知者, 俱不坐。○若由期親承背夫在逃改嫁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 罪坐主婚, 妻妾止得在逃之罪, 餘親主婚者餘親, 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 主婚爲首, 男女爲從, 事由男女, 男女爲首, 主婚爲從。妻背夫逃, 因而改嫁。 至死者, 主婚人, 竝減一等。
令凡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竝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七出不事舅姑無子淫泆多言盜竊妬忌 惡疾○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 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雖犯七出恐有三不去之礙○義絶如妻欲害夫毆罵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夫毆妻至折傷以上毆妻之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夫妻彼此之祖父母父母期親相殺夫姦妻母妻與夫緦麻以上親犯姦之類夫將妻作妾亦是義絶夫人告官不作容隱○妻因夫遠出或因囚禁或背而逃出但有媒聘而改嫁者竝依背夫無媒聘止依刀姦苟合者依收留在逃婦人問在逃之人減一等○夫逃亡三年內不告官而擅嫁夫回告官而擅嫁夫回奪依律問罪人給前夫追還財禮雖三年外但不告官司無媒自嫁亦是苟合問刀姦離異前夫告奪止問不應人給前夫○背夫逃在人家其家爲之主婚改嫁婦人依背夫在逃因而改嫁其人依窩主知情與同罪至死減一等若是餘親主婚改嫁餘親減死一等婦人虛減餘親一等俱問滿流○婦人因姦被人拐去或有事被人引逃不曾改嫁竝依和誘婦坐被誘之人若姦拐爲日不久則依刀姦因而改嫁有主婚媒聘財禮依背夫在逃○罵公姑及因犯法逃出嫁人雖有主婚媒娉仍依娶犯罪逃走不可作背逃改嫁○夫出外妻在家與人姦通生子夫回不究仍養其子依應離不離或縱容犯姦○妻被賣或因貧願離出門但已嫁其義卽絶不分與人爲妻子爲婢若於故夫有犯姦毆傷殺悉依凡論如未議適人仍依夫妻科○先姦後娶及婚不以禮之妻有犯於夫或犯夫之父母尊卑親戶幷以◆論惟親生子及婦仍依母子○依出妻已改嫁夫已再娶後復奪回依强奪姦占若許嫁而未成婚夫亦未娶而奪回問不應杖因奪而傷人問鬪傷○將逃回婦人計作失亡而嫁人問誰騙若無干人主婚逃婦嫁人亦然○妻犯夫之狀可出而不可賣宜引買休賣依律○家貧不能養贍其妻而賣者問不應杖○經官已離而復私合依和刀姦論被出而私通依和姦若被妻父母拘執却行毆傷依罪人拒捕
議 甲合依妻背夫在逃因而改嫁由父主婚獨坐主婚至死者主婚人減一等律乙依知情娶者與甲同罪律各杖百流三千里孫氏止得在逃之罪杖一百○王氏丙俱依妻背夫在逃因而改嫁餘親主婚事由女王氏爲首律絞秋丙爲從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丁吳氏俱依妻背夫在逃因而改嫁丁餘親主婚爲首至死減一等律吳爲從律各杖百流三千里○鄭氏鄭小俱依妾背夫在逃減妻在逃因而改嫁二等由姊鄭氏主婚獨坐主婚律杖百徒三年鄭小止得在逃之罪律杖八十○潘氏壬俱依妾背夫在逃因而改嫁減妻背逃二等餘親主婚事由女潘氏爲首律絞秋壬爲從至死通減二等律杖百徒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