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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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附例卷之六 戶律
婚姻
婦曰婚壻曰姻婚者昏也婦女屬陰故以昏而成禮也姻者因也因婦人而成親也 令凡嫁聚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如無祖父母父母之餘親主婚其夫亡携適適人者從母主婚已定婚未及成親而男女或有身故者不追財禮招壻明立婚書開寫養老或出舍年限止有一子者不許出贅如招養老女壻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宗祀家産均分如未立繼身死從族長依例議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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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 若有疾殘·老幼·度出·過房·乞養者, 務要兩家明白通知, 各從所願, 寫立婚書, 依禮聘嫁。若許嫁女, 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謂先已知夫身疾殘·老幼·庶養之類。, 而輒悔者, 笞五十。雖無婚書, 但會受聘財者, 亦是。○若再許他人, 未成婚者, 杖七十, 已成婚者, 杖八十。後定娶者, 知情, 與同罪, 財禮入官, 不知者, 不坐, 追還財禮, 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 倍追財禮給還, 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 罪亦如之, 不追財禮。○其未成婚男女, 有犯姦盜者, 不用此律。○若爲婚而女家妄冒者, 杖八十謂如女有殘疾, 却令娣妹妄冒相見後, 却以殘疾女成婚之類。, 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 加一等謂如與親男定婚, 却與義男成婚, 又如男有殘疾, 却令弟兄妄冒相見後, 却以殘疾男成婚之類。, 不追財禮。未成婚者, 仍依是妄冒相見之人。原定, 已成婚者, 離異。○其應爲婚者, 雖已納騁財, 期約未至, 而男家强娶及强奪去, 亦是。期約已至, 而女家故違期者, 竝笞五十。○若卑幼或仕宦或買賣在外, 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 後爲定婚, 而卑幼自娶妻, 已成婚者尊長定者, 聽其別嫁。, 仍舊爲婚, 未成婚者, 從尊長所定自聘者, 任其他適。, 違者, 杖八十。
若會明言作聘財者雖貫欽尺布亦是若供設酒食所費雖多或原是䞇見雖帕亦難准○男家悔者亦如女家悔者笞五十再聘之女未成婚杖七十仍娶前女後女聽其別嫁不追財禮已成婚杖八十財禮亦不追前女聽其再許他人後許嫁之女家知其已有聘定而許之亦同男家未成婚杖七十財禮入官已成婚杖八十財禮不追○軍職定妻未娶而妻家悔嫁他人已成婚止倍追財禮其女姑從後夫問罪發落謂封誥不加改醮之婦也○未婚男女犯姦盜在男家聽女別嫁不追財禮財女家聽男別娶追還財禮然須姦盜的有實據方斷悔解○將已聘定有夫妻之男女妄冒難依原定律旣無文合依不應杖○女先由父許人後因父遠出女遂自婚別嫁依違犯敎令○離異者由後須招出  人 或姊妹○指腹割衫衿已行禁止若已結成者依違制婚不必悔○未成婚男女私下通姦有父母依違犯敎令無父母止依不應不可以姦論同妹爲婚男女妄冒聚樂人爲妻妾蒙古色目人爲婚姻尊卑爲婚居喪嫁聚之類律雖離異之人若與本夫及夫之祖父母幷親屬有犯毆罵等項者揆之大分不甚有礙俱照尊卑名分科之引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例若典雇妻女逐壻嫁女娶親屬妻妾强奪人妻女背夫改嫁和略收留買休姦拐僧道娶妻之類悉于大義大分幷依凡人論○女未過門與夫親屬犯姦依親屬犯姦從重若毆罵止依凡人酌情定罪較得禮法之中可矣
議 甲合依男家悔者罪亦如許嫁女已報婚書而輒悔再許他◆未成婚律杖七十乙依許嫁女男家悔者罪亦如再許他人已成婚律杖八十丙依女已受聘財再許他人已成婚律丁依後定娶者知情與丙同罪律杖八十戊依女家妄冒未成婚者或已成婚五等律笞三十已依男家妄冒加女家妄冒一等律杖九十庚依卑幼買賣在外父後爲定婚○卑幼自娶妻未成婚從尊長所定違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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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爲妻妾者, 杖八十, 典雇女者, 杖六十, 婦女不坐。○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 杖一百, 妻妾, 杖八十。○知而典雇同。娶者, 各與同罪, 竝離異幷是不歸本夫, 亦不與後夫。, 財禮入官, 不知者, 不坐。追還財禮。仍離異。
歸價聽贖曰典計傭受値曰雇○家貧將妻不告官嫁賣與人爲妻妾依不應婦人仍婦後夫若非因貧將妻妾嫁賣與人依賣休○甲將妻錢假作夫亡令嬸張賣與辛爲妻甲錢張俱問不應杖追還財禮不作誆騙錢氏歸宗
議 元將妻王典雇與乙爲妻生男亨長成違犯祖令祖打折其二指王嗔翁還毆折翁二指乙不忿毆王瞎一目元合依將 受財典與人爲妻律杖八十王依凡折人二指律杖六十徒一年乙除典雇依凡瞎人一目律杖百徒三年亨依違犯祖令律杖一百○丙依將妻作姊嫁人者律乙依知而娶者與丙同罪律各杖一百孫依妻律杖八十
條例
一, 凡將妻妾作姊妹依本律, 及將拐帶不明依略賣和誘婦女, 或將親女, 幷居喪姊妹, 嫁賣依非女之祖父母父母强嫁與人作妻妾使女名色, 騙財之後, 設詞依局騙託故, 公然領去。或瞰起程, 中途聚衆行凶, 邀搶依搶奪人財者, 除眞犯死罪外, 其餘屬軍衛者, 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 發口外爲民。媒人知情, 罪同。若婦人有犯, 罪坐夫男。若不知情, 及無夫男者, 止坐本婦, 照常發落。
拐帶不明依和同相賣若本罪輕於違制則依違制○騙財之後必須有騙回領回或有邀搶方引此例○嫁賣不明婦女之後又將婦女騙回依◆[誆]騙或詐欺○眞犯死罪者或本與人鬪毆若有殺者從故鬪殺若搶人財有殺傷者依搶奪傷人斬各按本條擬死故曰除外○止搶人財直引此例充軍爲民○媒人若同去搶奪方同充軍爲民不去止問不應○甲女嫁人爲妾起程日率乙丙丁中途搶回乙傷人甲仍坐搶奪傷人爲首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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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妾失序
凡以妻爲妾者, 杖一百, 妻在, 以妾爲妻者, 杖九十, 竝改正。○若有妻, 更娶妻者, 亦杖九十, 離異。其民生員吏承同。年四十以上無子者, 方聽娶妾, 違者, 笞四十。
將妻作妾妻父母告發壻不在容隱之限○未四十無子與四十以上有子而娶妾者止問罪不離異○吏承知印有犯同民人○妻死以妾爲妻與更娶妻其知情及主婚者俱問不應改正後娶者離異○更娶之妻應離之際或事發時若有犯夫之伯叔竝依凡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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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壻嫁女
凡逐壻嫁女, 或再招壻者, 杖一百, 其女不坐, 男家知而娶者, 同罪, 不知者, 亦不坐。追還財禮。 其女斷付前夫, 出居完聚。
壻有四曰養老曰年限曰出舍曰歸宗 年限不遠而出居 重追財禮給與女家前夫不願量追財禮給爲工價○將已嫁女 再許他人律無文止問不應杖或問再招眷不可作背夫改嫁以父主婚也其女追歸則失 曾經退悔再行告事問誣告
議 甲合依逐壻嫁女律乙依男家知而娶者與甲同罪律各杖一百趙依女律不坐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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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喪嫁娶
凡居男女。父母及夫喪妻妾居。, 而身自嫁嫁人。娶妻。者, 杖一百, 若男子居喪妻妾, 妻女嫁人爲妾者, 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服滿。再嫁者, 罪亦如之爲妻杖百, 爲妾杖八十。, 追奪竝竝字, 自首承至此, 通自首承起。離異, 知而共爲婚姻者, 各減五等笞五十·笞三十。, 不知者, 不坐, 若居祖父母此非承重者, 曾高同。·伯叔父母·姑·兄娣喪, 而嫁娶爲妻。者, 杖八十, 妾嫁爲妾。不坐。○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 而與應嫁娶人主婚者, 杖八十。○其夫妻妾。喪服滿願守志, 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 杖八十, 期親强嫁者, 減二等, 婦人不坐, 追歸前夫之家, 聽從守志, 娶者, 亦不坐爲服滿也。, 追還財禮。
居祖父母以下喪而嫁娶者不離知情亦減五等財禮入官妾不坐○婦於舅姑同父母○妾居夫喪嫁人爲妻妾止依身自嫁減二等○居喪雖離異斷決後仍令守制○男女定婚在未喪之前成婚於旣喪之後是有親命也依不應不離無命則離○趙氏居夫喪未滿嫁與錢乙又轉嫁孫二趙依居夫喪而身自嫁仍歸孫二完聚○其知而共爲婚者自首免其減五等之罪○非女之祖父母父母是故夫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期親是女之伯叔父母兄弟或故夫之兄姊伯叔姑也若有强嫁之者被守志人告官不科干名○夫被父殺死女告父止問不應杖
議 甲合依男子居喪娶妾錢依妻女嫁人爲妾各減居父喪身自嫁聚二等律幷杖八十○孫依命婦夫亡再嫁罪亦如居夫喪而身自嫁律杖一百丁依嫁娶違律媒人知情減孫一等律杖九十戊依知而共爲婚姻者減孫五等律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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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曾高同。·父母, 犯死罪被囚禁兼男女。, 而子孫嫁娶不奉親命。者, 杖八十, 爲妾者, 減二等杖六十。, 其奉祖父母·父母命, 而嫁女娶妻者, 不坐, 亦不得筵宴。
犯流罪以下嫁娶者不罪然亦不得筵宴○奉親命而筵宴者杖八十
議 甲合依父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娶妾減嫁娶二等律杖六十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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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爲婚
凡同姓爲婚者, 各杖六十, 離異。歸宗。
取同姓爲妾亦依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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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卑爲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幼, 共爲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若妻娶。前夫之女爲妻。者, 各以杖一百徒三年。姦論。○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妹及姨父母之若當姨, 父母之母之姑·母之堂姑·已之當姨已上, 皆尊於父母輩者。及再從姨已上, 皆與母同輩者。堂外甥女若女壻之姊妹及子孫婦之姊妹已上, 皆卑於已輩者。不得爲婚姻, 違者, 各杖一百。○若娶己之姑·舅·兩姨姊妹者, 杖八十。○竝離異。
外姻是母黨妻黨也○尊屬則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也○卑幼則外姪外姪女外甥外甥壻外孫甥女女壻也此外不得混認○同母異父姊妹若娶若姦律俱有禁惟相毆孝慈錄定以小功上請今止依凡論○妻前夫之女雖不同居而娶爲繼亦以姦論○娶母姨依姦母之姊妹各絞○妻妾須是明婚正娶縱於律該離異揆之大分不甚有礙仍以尊卑各分科斷○各條嫁娶未成婚者各減五等幷依嫁娶違律條貫入主婚媒人罪○但非嫁娶之正而苟合者皆作姦科
議 甲錢氏俱合依外姻有服尊屬卑幼共爲婚姻以姦緦麻以上親律各杖一百徒二年離異不引親屬犯姦例
條例
一, 凡男女親屬, 尊卑相犯重情, 或干有律應離異之人, 悉遵成憲, 俱照親屬已定名分, 各從本律科斷, 不得妄生異議, 致罪有出入。其間情犯, 稍有可疑, 揆於法制, 似爲太重, 或於大分不甚有礙者, 聽各該原問衙門, 臨時斟酌擬奏。
應離異之人是同姓爲婚尊卑爲婚男女妄冒居喪嫁娶樂人爲妻妾蒙古色目人婚姻之類也若典雇妻女逐壻嫁女娵親屬妻妾僧道娶妻背夫改嫁姦拐竝收留買休賣休和略相誘之類竝不應此例照凡論罪
一, 凡前夫子女與後夫子女苟合成婚者, 以娶同母異父姊妹律條科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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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親之妻者, 各杖一百。若娶緦同宗。親之妻及舅甥妻, 各丈六十徒一年, 小功以上小幼多係本宗, 如外姻, 止外祖父母舅姨耳。, 各以姦論。男女, 各杖百徒三年。 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爲妻妾者, 各杖八十。○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 各斬決。, 若兄亡收嫂, 弟亡收弟婦者, 各絞。決。 ○妾, 各減二等。○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 亦各男女以姦杖百徒三。論。○竝離異。
同宗無服親高祖之親兄弟姊妹曾祖之堂兄弟姊妹祖之再從兄弟姊妹父之三從兄弟姊妹已之四從兄弟姊妹三從姪幷姪女再從姪孫幷姪孫女皆所謂袒免者○父祖妾伯叔母兄嫂弟婦不問被出改嫁但收卽坐絞斬若被出改嫁後夫又因而娶之者是親義絶盡止可依不應杖或以若字會上文杖八十離異止許亦通○收嫡繼慈養母爲妾及姦幷比父妾斬○原是妻今娶爲妾還爲娶妻科原是妾今娶爲妻得依妾減二等○妾各減二等者如娶同宗無服親妾杖八十緦麻親及舅甥妾杖九十小功以上親妾杖八十徒二年曾已被出改嫁而聚者杖六十若收伯叔及兄弟妾亦減二等杖百徒三年
議 甲錢俱合依娶同宗小功以上親之妻以姦緦麻以上親之妻論律各杖百徒三年○乙李俱依娶小功以上親之妾減娶緦麻親之妻以姦論罪二等律杖八十徒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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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部民婦女爲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 任內娶部民婦女, 爲妻妾者, 杖八十。若監臨官, 娶爲事人是所問罪人, 所管囚役。妻妾及女, 爲妻妾者, 杖一百。女家, 竝同罪, 妻妾仍兩離歸宗之, 女給親, 財禮入官。强娶者, 各加二等親民官杖一百, 監臨官杖七十徒一年半。, 女家, 不坐, 不追財禮。若爲子孫弟姪家人娶者, 罪亦如之, 男女不坐。
文官取部民引行止例爲民若未仕未監臨之 或去任或事畢之後而娶者勿論媒人仍問不應杖○軍官娶所部婦女依此監臨官前罪亦如之若爲之娶部民亦杖八十娶爲事人亦杖百女家亦同罪亦離異財禮亦入官强者亦加二等女家亦不坐財禮亦不追
議 甲合依監臨官爲家人聚爲事人妾爲妻罪亦如娶爲妻者律乙依女家同罪律與甲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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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逃走婦女
凡娶犯罪逃走婦女爲妻妾, 知情者, 與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減等滿流逃走婦女, 仍從原犯罪, 財禮入官。, 離異, 不知者, 不坐。亦離異。 若無夫逃夫原係會赦免罪名, 已經赦免。罪者, 不離。
犯罪逃走各從所犯笞杖徒流本罪上加二等與背夫和誘不同知情娶者止因所犯本罪不同加等也○主婚媒人依嫁娶違律條科逃婦自依犯罪本條不得依獨坐主婚及婦女爲從法○應死者財禮亦入官○若因夫犯罪而逃依背夫○會赦不離者亦不問罪旣無夫不禁其嫁何離之有罪已赦又安所同罪也○有司官吏娶逃走避役婦女依娶爲事云云
議 趙除犯罪逃走輕罪不坐外合依原擬謀殺夫已行律斬決乙依娶犯罪逃走婦知情與趙氏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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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勢之人, 强奪良家妻女, 姦占爲妻妾者, 絞決。, 婦女給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罪亦如之, 男女不坐。
强奪爲妻妾或配家人但未成婚而被奪之家取回可作未成婚減五等○不占爲妻妾但姦亦坐○隨從强奪不曾傷人問不應杖傷人依搶奪傷人首斬從流卑屬隨從亦然不可作家人共犯○强奪妾已見違禁取利條此不言者婦字該之矣且犯言强者妾不在減等之限卽依本條妻女科强奪婢亦包在女字中矣○若悔親或休出見其別嫁而奪回姦占如未更取問不應杖仍令完娶因而打傷人問鬪毆不傷人依不應若已嫁娶而奪之問强奪姦占婦給後夫
議 甲合依强奪良家女配與子爲妻者罪亦如姦占爲妻律絞秋
條例
一, 凡强奪良人妻女, 賣與他人爲妻妾, 及投獻王府, 幷勳戚勢豪之家者, 俱比照强奪良家妻女, 姦占爲妻妾, 絞罪, 奏請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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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樂人爲妻妾
凡官吏文武。娶樂人爲妻妾者, 杖六十除此依違制。, 幷離異。若官員子孫娶者, 罪亦如之杖六。, 附過, 候廕武。之日, 降一等, 於邊遠敍用, 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 勿論。
娶樂人文職官吏犯者引行止例爲民軍職引調衛帶俸差操例支庶不應襲者不必附過止依律決○流娼雖非樂人拘礙行止樂二知情嫁與同罪樂婦雖異財禮入官良人娶樂人爲妻問不應杖爲妾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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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 杖八十, 還俗。女家, 同罪, 離異。寺觀主持知情亦杖八十。但不還俗以其累致罪也。, 與同罪, 不知者, 不坐。○若僧道託親屬或僮僕, 爲名求娶, 而僧道自占者, 以姦論。
僧道自占以姦論者有假託他人爲名娶未成婚者或無親屬虛托其名經自姦占者竝依僧犯姦加凡和刀二等强絞竝引枷號還俗例婦人知之各得其罪不知則依相姦之人以凡和刀姦科○婦女不從而占者依强論○若與假托者已威婚而占之是弟依弟婦是經依兄弟子妻竝作姦絞不引姦緦麻親例是僮僕依義男婦比姦妻前夫之女滿徒
議 員明合依僧假親屬爲名求娶而自占者以强姦論律絞秋○惠明錢氏俱依道托僕爲名求娶而自占者以姦義男婦比依姦妻前夫之女律各杖一百徒三年原給度牒追繳○員淨孫氏俱依僧假托親屬爲名求娶而自占者以姦緦麻以上親之妻律各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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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賤爲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爲妻者, 杖八十, 女家, 減一等, 不知者, 不坐。其奴自娶者, 罪亦如之如上又杖八◆等不坐, 家長知情者, 減二等, 因而入籍婢者,家長杖一百。奴不坐。 若妄奴婢良人而與良人爲夫妻者, 家長杖九十, 各離異改正。
娶良人與奴爲妻因而入籍爲奴家長杖百奴不坐奴自娶良人爲妻因而入籍者奴杖百家長知情杖八十不知不坐○婢放從良而娶爲妻問不應杖離○勳臣將爲奴者娶良家女爲婢者配良人俱依妄以奴婢爲良人而與良人爲失妻
議 甲合依奴自娶良人女爲妻亦如家長與奴娶者律杖八十錢依女家減一等律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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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㺚子色目卽回子。人, 聽與中國人爲婚姻務要兩相情願。, 不許本類自相嫁娶, 違者, 杖八十, 男女入官爲奴。財禮入官。 其中國人不願與回回皆回子之異名。欽察爲婚姻者, 聽從, 本類自相嫁娶, 不在禁限。
回 回拳髮大鼻欽察黃髮靑眼蒙古色目中最陋者
議 甲合依蒙古色目人婚姻不許本類自相嫁娶違者律杖八十男女入官爲奴財禮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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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 杖八十。雖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 減二等, 追還完聚。○若犯義絶, 應離被虜受汚之類。不離者, 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 而兩願離者, 不坐。○若妻背夫在逃者, 杖一百, 從夫嫁賣, 因而改嫁者, 絞。秋。 其因夫逃亡, 三年之內, 不告官司而逃去者, 杖八十, 擅改嫁者, 杖一百。妾, 各減二等。背夫逃, 杖八十, 改嫁, 徒三年, 不告而逃, 杖六十, 擅改嫁, 杖八十。 ○若婢背家長在逃者, 杖八十奴逃者, 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 杖一百, 給還家長。○窩主及承上二節。知情娶者, 各與同罪, 至死者, 減一等, 不知者, 俱不坐。○若由期親承背夫在逃改嫁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 罪坐主婚, 妻妾止得在逃之罪, 餘親主婚者餘親, 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 主婚爲首, 男女爲從, 事由男女, 男女爲首, 主婚爲從。妻背夫逃, 因而改嫁。 至死者, 主婚人, 竝減一等。
令凡五年無故不娶及夫逃亡過三年不還者竝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七出不事舅姑無子淫泆多言盜竊妬忌 惡疾○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 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雖犯七出恐有三不去之礙○義絶如妻欲害夫毆罵夫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夫毆妻至折傷以上毆妻之父母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夫妻彼此之祖父母父母期親相殺夫姦妻母妻與夫緦麻以上親犯姦之類夫將妻作妾亦是義絶夫人告官不作容隱○妻因夫遠出或因囚禁或背而逃出但有媒聘而改嫁者竝依背夫無媒聘止依刀姦苟合者依收留在逃婦人問在逃之人減一等○夫逃亡三年內不告官而擅嫁夫回告官而擅嫁夫回奪依律問罪人給前夫追還財禮雖三年外但不告官司無媒自嫁亦是苟合問刀姦離異前夫告奪止問不應人給前夫○背夫逃在人家其家爲之主婚改嫁婦人依背夫在逃因而改嫁其人依窩主知情與同罪至死減一等若是餘親主婚改嫁餘親減死一等婦人虛減餘親一等俱問滿流○婦人因姦被人拐去或有事被人引逃不曾改嫁竝依和誘婦坐被誘之人若姦拐爲日不久則依刀姦因而改嫁有主婚媒聘財禮依背夫在逃○罵公姑及因犯法逃出嫁人雖有主婚媒娉仍依娶犯罪逃走不可作背逃改嫁○夫出外妻在家與人姦通生子夫回不究仍養其子依應離不離或縱容犯姦○妻被賣或因貧願離出門但已嫁其義卽絶不分與人爲妻子爲婢若於故夫有犯姦毆傷殺悉依凡論如未議適人仍依夫妻科○先姦後娶及婚不以禮之妻有犯於夫或犯夫之父母尊卑親戶幷以◆論惟親生子及婦仍依母子○依出妻已改嫁夫已再娶後復奪回依强奪姦占若許嫁而未成婚夫亦未娶而奪回問不應杖因奪而傷人問鬪傷○將逃回婦人計作失亡而嫁人問誰騙若無干人主婚逃婦嫁人亦然○妻犯夫之狀可出而不可賣宜引買休賣依律○家貧不能養贍其妻而賣者問不應杖○經官已離而復私合依和刀姦論被出而私通依和姦若被妻父母拘執却行毆傷依罪人拒捕
議 甲合依妻背夫在逃因而改嫁由父主婚獨坐主婚至死者主婚人減一等律乙依知情娶者與甲同罪律各杖百流三千里孫氏止得在逃之罪杖一百○王氏丙俱依妻背夫在逃因而改嫁餘親主婚事由女王氏爲首律絞秋丙爲從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丁吳氏俱依妻背夫在逃因而改嫁丁餘親主婚爲首至死減一等律吳爲從律各杖百流三千里○鄭氏鄭小俱依妾背夫在逃減妻在逃因而改嫁二等由姊鄭氏主婚獨坐主婚律杖百徒三年鄭小止得在逃之罪律杖八十○潘氏壬俱依妾背夫在逃因而改嫁減妻背逃二等餘親主婚事由女潘氏爲首律絞秋壬爲從至死通減二等律杖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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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 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 主婚者, 獨坐主婚, 親親主婚者餘親, 謂期親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長卑幼主婚者。, 事由主婚, 主婚爲首, 男女爲從, 事由男女, 男女爲首, 主婚爲從, 至死收父祖妾兄娉弟㜏及伯叔母, 俱爲至死。者, 主婚人, 竝減一等。○其男女, 被主婚人威逼, 事不由己, 若男年二十歲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獨坐雖無威逼,亦獨坐之。主婚, 男女俱不坐。○未成婚者未成婚, 如收父祖妾兄娉弟㜏伯叔母, 各杖七十徒年半之類。, 各減已成婚罪五等。○若媒人知情者, 各減犯人罪一等各字, 兼已未成婚說。, 不知者, 不坐。○其違律爲婚, 各條稱離異改正者, 雖會赦, 猶離異改正, 離異者, 婦女竝歸宗。○財禮, 若娶者知情, 則追入官, 不知者, 則追還主。
此條摠結婚姻諸條之權衡也凡擬婚姻律必以此條該之○各條稱有主婚者引議云某依許嫁女已受聘財再許他人已成婚者由父主婚獨坐主婚律稱有媒人者依本條議如無者引云某依違律爲婚媒人知情者減犯人某罪一等律○至死者主婚人或獨坐或首論幷減一等滿流矣其男女已科從罪至死亦是滿流不可耳於主婚人流罪上減也○甲爲男聘㜏未娶出外死甲將男㜏李改配次男丑爲妻完娶丑依兄亡收嫂事由主婚合坐甲至死減等李與丑俱爲從滿流離異改正若未成婚減五等○父爲子娶從父姊妹由父主婚坐父至死減等其子合得免科若子自娶依姦論○各條稱離異改正如經官史斷過而不離不改依不應杖會赦不離不改依違制○典雇妻女逐壻嫁女娶親屬妻妾强奪妻女僧道娶妻背夫改嫁和略相誘收留買休姦拐等類之㜏女與假夫之尊長或親屬有犯悉依凡論○違律爲婚財禮及違法雇工錢俱不可以贓科
議 甲將長男妻錢氏配次子甲合依兄亡收嫂未成婚減已成婚絞罪五等由父主婚獨坐主婚律杖七十徒一年半○乙爲子二娶堂姪女孫氏爲妻乙依娶同宗緦麻姊以姦論由母主婚獨坐主婚律杖一百徒三年二依男二十歲以下孫依在室之女各依律不坐○李大周丙小李俱依娶己之姑舅姊妹等嫁娶違律由祖父主婚獨坐主婚律杖八十丙依男二十歲以下小李在室之女律各不坐○丁依嫁娶違律媒人知情減吳氏居夫喪而身自嫁罪一等律杖九十
大明律附例卷之六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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