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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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隱田糧
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三十五畝,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 官, 所隱稅糧, 依數照畝照年總計。徵納。○若將田土, 移丘換段,以下十六字, 一串說。那移等則, 以高作下, 減瞞糧額及詭寄田糧,以下八字, 一串說。影射差役, 幷受寄者, 罪亦如之, 其田改正, 收科當差。○里長知而不擧, 與犯人同罪。○其還鄕逃移, 已行招撫。復業人民, 丁力少而舊田多者, 聽從盡力耕種, 報官入籍, 計田納糧當差, 若多餘人力不及。占田而荒蕪者, 三畝至十畝, 笞三十, 每十畝, 加一等,六十畝,罪止杖八十, 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 告官於附近荒田內, 驗力撥付耕種。
欺隱脫漏一串說○詭寄是裁立女居壯戶之類
議 甲合依欺隱田糧脫漏版籍乙依移坵換段那移等則以高作下減瞞糧額丙依詭寄田糧影射差役丁依受寄者俱罪亦如甲欺隱田糧竝一畝至五畝笞四十每五畝加一等三十五畝罪止律戊里長知而不擧者律與甲等各杖一百○乙依復業人民多餘占田而荒蕪者三畝至十畝笞三十每三十畝加一等六十畝罪止律杖八十
條例
一, 凡宗室置買田産, 恃强不納差糧者, 有司査實, 將管庄人等問罪。仍計算應納差糧多寡, 扺扣祿米。若有司阿縱不擧者, 聽撫按官參奏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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