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부례大明律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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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附例卷之三 吏律
公式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 參酌事情輕重, 定立罪名, 頒行天下, 永爲遵守, 百司官吏, 務要熟讀, 講明律意, 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 在外從分巡御吏·提刑按察司, 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 初犯罰俸錢一月, 再犯笞四十附過, 三犯於本衛門遞降敍用。○其百工技藝諸免人等, 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 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 不問輕重, 竝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 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 挾詐欺公, 妄生異議, 擅爲更改, 變亂成法者, 斬。秋。
律令二字兩平看初再三犯竝兼官吏說○遞降是知縣降丞丞降簿也○俸有錢有米罰俸是罰其錢依令每俸一石折錢一百文住律者住其米也○罰俸者引用於笞罪之後遞降者引用於笞杖之前罰俸遞降竝不誥減○事干反逬卽知而不首告之類徒罪不得以熟讀而唯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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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 有所施行而違者, 杖一百, 違皇太子令旨者, 同罪。違親王令旨者, 杖九十。失錯旨意者, 各減三等。○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 一日, 笞五十, 每一日,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 各減一等。罪止杖九十
詔敕諭箚或特旨着爲令甲如律中條例之類俱是制書若臣下奏准通行非令甲開載者止依官文書○失錯旨意謂制書詞義深奧失於詳看而錯本旨行事原非故違故准減三等各字兼承一令旨言○詐僞制書條傳寫失錯是初頒奉行錯寫傳誤於事不小其罪故重○以赦前事相告言依違制
議 甲合依稽緩親王令旨減皇太子令旨一等一日笞四十每一日加一等六日罪止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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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毁制書印信 二條
凡棄毁制書及起馬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斬。秋。 若棄毁官文書者, 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 從論事。干軍機錢糧者, 絞。秋。 當該官吏, 知而不擧, 與犯同人同罪至死減等。, 不知者, 不坐。誤毁者制書軍機文書, 幷杖九十徒二年半, 官文書, 杖七十。, 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毁失, 有顯跡者, 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官文書杖七十, 事干軍機錢糧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俱停俸責尋, 三十日得見者, 免罪。○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 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 杖八十, 限內停俸三十日。得見者, 亦免罪。○其各衙門吏典, 考滿替代者, 明立案驗, 將元管文案, 交付接管之人, 違者, 杖八十。首領官吏, 不候交割, 符同給由者, 罪亦如之。
棄是無存毁是有損○御寶聖旨符驗印銅牌國之大信○制書自原須有御寶者言若抄謄者止依官文書與違者不同○官文書重軍機二字但干卽坐不必至誤係軍機雖無錢糧亦絞係錢糧雖預備軍食止依官文書若有侵欺埋沒因而棄毁規避者從重論○解銀往軍前應用被賊劫去思無 官將文書棄水逃回原籍除越關依棄毁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絞○棄毁親王令旨以違條例之當就此斬罪上減流誤毁遺失亦減三等杖入十徒二年○皇城門下馬牌依版牓○勅葬墳塋碑碣依官物○儒學臥碑御製碑碣俱依制書○凡聖旨牓文勅諭謄入碑軸者在衙門依官物在人家爲私物○老父盜制書回家與幼子戲被其扯破父依棄毁爲首子爲從其老少收贖
議 甲合依棄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律絞秋○乙依當該官知而不擧與甲同罪至死減一等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丙依誤毁印信丁依誤毁官文書各減棄毁三等律竝杖九十徒二年半丁扶七十誥減云云○戊除不應依遺失官文書律杖七十誥減云云緣本犯批文未見下落審畢送某處責限招尋限內得獲免罪不獲依擬發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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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 誤犯御名及廟諱者, 杖八十, 餘不至御前。文書誤犯者, 笞四十, 若爲名字觸犯者, 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廟諱, 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 皆不坐罪。不論上書奏事, 其餘文書。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 當言原免而言不免, 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 有害於事者, 杖六十, 申六部錯誤, 有害於事者, 笞四十, 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 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 而文案可行, 不害於事者, 勿論。
會典內外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才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勅謝恩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冤等事俱用奏本
當言罷職而言還職當言未完而言已完皆是害事○題奏失僉姓名失塡小日及行款不如式幷依奏事差錯若上書雖無害於事仍問不應笞○錯誤五府都察院者同六部科○部院與在外州縣本無行移若錯誤越申者亦依申而差誤○給由牌冊差 依奏事錯誤造報不實錯誤失也不實故也罪自不同
議 甲合依奏事上書若爲名字觸犯律杖一百○乙依奏事錯誤有害於事律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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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 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 當該官吏, 處絞。雜。 ○若文職有犯, 應奏請而不奏請者, 杖一百, 有所規避, 從重論。○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 應奏而不奏者, 杖八十, 應申上而不申上者, 笞四十。○若已奏已申, 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 竝同不奏不申之罪。○其合奏公事, 須要依律定擬, 具寫奏本, 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 明白奏聞。若有規避增減, 緊關情節, 朦朧奏准施行, 已後因事發露, 雖經年遠, 鞫問明白, 斬。秋。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 必先隨事詳陳可否, 定擬稟說。若准擬者, 上司置立印署文薄, 附寫略節緣由, 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 以憑稽考。若下同。將不合行事務, 妄作稟准, 及窺伺公務上司。冗竝乘時, 朦朧稟說施行者, 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軍職犯杖以上不請旨論功而擅問擅決不分官吏竝絞○下司將軍職不請旨拏解上司上司亦不請旨而收禁之亦竝絞○文職如在京部院承問大小京官在外巡按御史按察司官承問五品以上外官布政承問郡邑屬官不請旨而擅問止坐杖罪○規避如懷挾故勘故出入之類○竝同竝字承不請旨不奏請應奏申而不奏申凹下說同者同絞同杖百杖八笞四也絞雖同仍依至死減一等○有規避增減情節如考滿官員無功績而妄捏功績本無才能而妄報才能本不當封贈而妄請封贈之類若已陞授官職不分有意無意同爲欺罔雖經年遠鞫明猶得追論官吏俱斬○䑃朧是事情不當重在已施行上若未施行縱有弊止依奏事詐不實○考滿冊亦爲奏○依詐傳衙門言語照詐僞律內科坐爲從者減等○凡得財俱依不枉法因而動事曲法依枉法有所規避重於詐傳者從重論○錯寫軍糧文書洗補數月致官倉疑惑不卽放支以誤重事官僭依應申不申
議 甲合依軍官犯罪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諓當該官吏律絞雜犯准徒○乙依已奏不待回報而輒施行同軍務應奏而不奏律杖八十○丙依合奏公事增緊關情節䑃朧奏准施行律斬秋○丁依窺伺公務冗倂乘時䑃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二品衙門官言語分付公事有所規避者律杖一百徒三年
條例
一, 凡王府發放一應事務, 所司隨卽奏聞。必待欽准, 方許奉行。若不奏聞, 及已奏不待回報, 擅自承行者, 一體治以重罪。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 法司卽査前例, 通行長史司, 知會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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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勅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十一日罪止杖一百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十五日罪止杖八十○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令凡差使人員不許接受詞訟審理罪囚違者以不應論
奉制勅出使是大事用制小事用勅者各衙門出使是承領箚付及精微批者○不復命而干預是使事已完也依本律若干預在使事未完之先依大明令擬不應○越理犯分侵人職掌是於已無干之事特非詞訟罪囚之比者多因其人才有不勝乃以身代而任之故與干預不同科也○聖旨與符驗不同而罪亦異○不繳納批文者依官文書稽程
議 甲合依奉制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律○乙依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十一日罪止律與甲各杖一百○丙依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常事律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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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 調兵討襲外蕃及收捕反逆賊徒機密大事而輒漏洩於敵人者。斬。秋。 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洩者, 杖一百徒三年。仍先傳說者爲首, 傳至者爲從, 減一等。○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 看視者, 杖六十, 事干軍情重事者, 以漏泄滿徒。論。○若近侍官員, 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斬秋。, 常事, 杖一百, 罷職不敍。
襲是不聲金鼓而掩其不備也○機密大事漏至敵者以先傳說之人坐斬傳至者爲從咸流若先傳說者不至漏泄於敵展轉傳說者亦不至敵不分人數止依不應杖○邊報軍情重事亦以先傳說者坐滿徒傳至者減等若傳不至敵亦竝問不應杖○二項在中間傳說之人不分多少旣坐不應杖○仍以仍字兼會機密軍情二者說○漏泄是無心若有心傳者則坐奸細律○先知封內文書是干軍情而私開看視則依漏泄滿徒若不知是軍情因別事開後方知者依私開杖罪
議 甲乙俱合依總兵調兵討襲外蕃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甲先傳說者爲首律斬秋乙傳至者爲從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丙丁俱依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事干軍情重事以漏泄論丙爲首律杖百徒三年丁爲從減一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條例
一, 在京在外軍民人等, 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 投托管顧, 撥置依敎誘害人, 因而透漏事情者, 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有犯, 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幷伴送人等, 係軍職者, 從軍職之例。係文職者, 革職爲民。
此例重因而透漏一句○有贓俱依枉法無贓依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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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 一日, 吏典, 笞一十, 三日, 加一等, 十日,罪止笞四十, 首領官, 各減一等。○若各衙門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 隨卽詳議可否, 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上司。官吏不與果決, 倉糊行移, 互相推調下司。, 以致躭悞公事者, 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 不行區處, 作疑申稟者, 罪亦如之。其所行兼上·下司言。公事, 已果決行移, 或有未絶或不完者, 自依官文書稽程, 論罪。
令凡諸衙門公事當該椽史每日一句銷首領官每旬一檢擧各省檢校官每季一檢擧違者隨事擧行失措依例改正
稽程謂衙門文書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方是稽程如大事二十一日行者則吏典笞一十首領官減盡無科二十四日吏笞二十首領官笞一十佐貳長官減盡無科中事下事倣此○上司不與果決含糊行移致誤公事則罪上司官吏下司不區處作疑申稟致上司難於果決則罪下司官吏○未絶自一事言雖已遵行猶未結絶不完自數事言雖自了當尙不全完亦各計日科坐
議 甲合依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稟罪亦如含糊行移者律杖八十○乙依官文書稽程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十日罪止律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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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 遲一宗·二宗, 吏典, 笞一十, 三宗至五宗, 笞二十, 每五宗, 加一等, 十五宗,罪止笞四十, 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 各減一等。三宗至五宗, 笞一十, 罪止笞三十。 ○失錯及漏報一宗, 吏典, 笞二十, 二宗·三宗, 笞三十, 每三宗, 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 各減一等。一宗, 笞一十, 二宗·三宗, 笞二十, 罪止笞四十。 其府·州·縣正官·巡檢, 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 每五宗, 加罰二十日。一等。宗數雖多,罰止一月。○若錢糧埋沒, 刑名達枉等事, 有規避者, 各從重論。
令凡衙門官吏照刷出遲錯公事未曾決罰者或得代改除遷發皆聽罰贖丁憂致仕黜革者勿論○照刷者將各衙門有行文卷淸理而整勅之以發其弊之所在也○文卷刷出見行之事可完而不完爲稽遲漏使印信失僉姓名等項爲失錯卷宗本多而報少或文移有失粘卷者竝爲漏報○倉場庫務局所等官皆是雜職故與首領同○巡檢係九品衙門有方印及州府縣佐貳係品官者竝與正官同敎官同巡檢○埋沒是不見下落違枉是不當法律
議 甲乙俱合依照刷文卷漏報者甲吏典一宗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九宗罪止笞五十乙首領官減一等丙依照刷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十五宗罪止律與乙各笞四十
照刷格式略節原狀人贓問結擬議合律招結贓物沒官給主收官納米等項實收附卷提到人犯名數事放未到人數起解人犯批廻原差人行提銷批附卷差錯字樣蓋號記張縫照點明白經歷司案呈坐印及漏印病故人犯相結附卷年月坐印年月邊朱語弔取文卷事畢曾否送回各屬申呈公文官吏文卷年月前後發屬詞狀具由回報○照會立案書典僉名不畫字奏案稱臣吏典背書與正本同○違式房屋事犯革前要改正僞造印信革後燒後○起解贓銀回文勘合曾否完銷照行內備開明白○罰俸則例 每俸一名折鈔一百文知府每月該鈔二貫四百文同知月鈔一貫六百文通判月鈔一貫推官月鈔七百五十文知州月鈔一貫四百文州同知月鈔八百文判官月鈔七百文知縣月鈔七百五十文縣丞月鈔六百五十文主簿月鈔五百五十文巡檢月鈔一百二十文敎官同巡檢訓導亦是罰俸錢十日者各照以上科算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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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卷, 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 經隔一季之後, 錢糧不行, 追徵足備者, 提調官吏, 以未足之數, 十分爲率, 一分, 笞五十, 每一分, 加一等, 六分,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 可完而不完, 應改正而不改正者, 笞四十, 每一月, 加一等, 五月,罪止杖八十。受財者, 計贓以枉法, 從重論。○若有當該官吏。隱漏, 不報磨勘者, 一宗, 笞四十, 每一宗, 加一等, 五宗,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 一宗, 杖八十, 每一宗, 加一等, 三宗,罪止杖一百。坐提調官。 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若官吏聞知事發, 旋補文案, 以避遲錯者, 錢糧計所增數, 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 以增減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兼照磨所。上司, 知而不擧及符同作弊者, 同罪, 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 不坐。
磨勘是照磨所將已刷文卷磨勘以遵行改正也○受人財故將錢糧不徵足備刑名不完不改正者計所受贓以枉法科贓輕仍依遲錯○已刷過卷宗隱蔽不報磨勘者依隱漏如有規避罪重依規避○旋補文案如錢糧數本不足聞知上司要問違限却於文案上報作足備計增數依虛出通關倂贓以監守盜論刑名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已改正依增減文官書杖六十規避杖罪以上於所避本罪上加一等罪止杖流若以避遲錯笞四十○又如官吏出入人罪杖聞知事發旋稱文案此是規避失錯但失出失入律該紀過旋補罪應的決難將已過之罪加入的決合除旋補仍依失出入爲當
議 甲合依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錢糧討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監守自盜四十貫斬雜犯乙依同僚官符同作弊丙依上司官知而不擧竝與甲同罪至死減一等律各杖百流三千里○丁依未完文卷曾經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提調吏以未足之數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六分罪止律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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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 而同僚官代判署者, 杖八十, 若因遺失文案而代者, 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 罪重者, 從重論。
應行文書須各官親判日署名以防詐冒假手代替雖無增減亦杖飭之於微漸也○如正官不在佐貳代判佐貳有事正官代判竝依此律應判者不罪○增減出入止承遺失說○若代署代補因而增減事情及出入刑名者從所增減出入之重者論
議 甲合依遺失文案而代者加應行官文書而同僚代署一等律杖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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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 杖六十。若有所規避, 杖罪以上, 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原犯死罪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增減文案者罪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施行者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竝斬若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書者皆勿論
應行文書皆掌印官裁定有增減情節洗改數目日期字樣者杖之罪止滿流○吏給暇限滿不還役該杖八十却將原限改增以避違限合就杖八十本罪上加二等杖一百未施行則就加罪上減一等杖九十是也○官吏自有所避增減罪同者與縣官容留濫充吏卒該罪止杖一百因上司査却於卯曆文案內將濫充之名洗改扣除申達上司以避罪後被査出則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若止改扣不曾申上是未施行則就加二等上減一等杖六十徒一年也○緊關是十作千萬作百之數目刑名中之追奪免追字樣吏爲承行專責故首領得減一等○調撥供給事重則首領該吏同罪○有規避故改補者依增減論杖以上加本罪二等罪止滿流原犯死罪者照常律科斷○未施行又減一等是改軍馬錢糧刑名文書未施行吏笞二十首領笞一十干礙調發軍馬未施行首領官吏皆杖七十若有規避故改補未施行者又於增減官文書加二等上減一等○若將錢糧文書洗少增多欲圖盜用未盜問事發依若有規避故洗補未施行者於監守自盜四十貫上加二等罪止上減一等杖百流三千里若所改文書不眞所司涉疑不卽應付因而失誤軍機者不分故失竝斬○皆勿論皆字承本句無避常行言
議 甲合依增減官文書有規避仍依監守自盜倉糧四十貫律斬雜犯○乙依行移文書傳寫失錯干礙調撥軍馬因而失誤軍機律斬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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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 長官收掌, 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 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 許首領官封印。違者, 杖一百。
印信者國家之公器長官收掌同僚封記若長官不令佐貳封記或同僚謙讓不封者竝杖一百
議 甲乙俱合依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官於印面封記各畫字違者律各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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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 漏使印信者, 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 幷承發, 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 各杖八十。○干礙調撥軍馬, 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 各杖一百, 因而失誤軍機者, 斬。秋。
文書以印信爲憑信凡錢糧數目年月紙縫藁案旁註圈塗所在合當用印鈐蓋失則爲漏使全不用則愈見疎忽罪視漏爲重○調撥供給文書因漏印所司疑滯不卽行移或不應付因而失誤軍機以吏爲首斬官及餘者爲從○倒用印信依不應杖干礙失誤軍機亦斬
議 甲乙俱合依行移文書漏使印信干礙調撥軍馬因而失誤軍機甲爲首律斬秋乙爲從減一等律杖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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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用鈔印
凡印鈔提擧司抄送官吏造作。, 不行仔細, 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 一張, 笞一十, 每三張,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 不行用心點閘, 朦朧交收在內者, 罪亦如之。
鈔每張用印二顆少一顆卽見漏也○交收在庫罪坐交收之人依此律○全不用印亦依漏律或違制
議 甲合依寶鈔庫不行用心點閘䑃朧交收在內罪亦如漏印一張笞一十每三張加一等二十二張罪止律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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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 除調度軍馬, 辦集軍務, 行移公文用使外, 若擅出批帖, 假公營私, 照送物貨者, 首領官吏, 各杖一百, 罷職役不敍, 正官奏聞區處。
總兵等印干係軍務若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物貨皆爲擅用首領官是摠兵之參謀都司之經歷都司正官在總兵將軍爲閫外重臣在都司爲一方武職之長故須奏處
議 甲乙俱合依摠兵將軍印信擅出批帖照送物貨首領官吏律各杖一百罷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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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 量地遠近, 定立程限, 隨事銷繳。違者, 一日, 笞一十, 每一日, 加一等, 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 逼有催辦事務, 不行依律發遺信牌, 輒不所屬守倂者, 杖一百。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 州官不許入縣衙, 縣官不許下鄕村。 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箚之類, 不在此限。
信牌吏僉官押遣之所以示信若不隨事銷徼者計日科罪
議 甲合依州置立信牌量事量限銷徼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四日罪止律笞四十○乙依縣官催辦事務不遣信牌輒不所屬守倂律杖一百
大明律附例卷之三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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