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知情不告及藏匿 處斷例
第百二十七條 罪人의 情을 知고 不告 者와 藏匿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斷이라.
一 凡人은 犯人의 本律에 一等을 減이라.
二 同寮 犯人의 本律에 二等을 減이라.
三 親屬은 衰服이나 大功 以上 尊長이나 外祖父母나 妻의 父母나 夫의 兄弟 爲얏거든 皆 勿論고, 大功 以上 卑幼와 小功 以下 尊長과 卑幼어든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에 依야 遞減이라.
四 雇工이 家長을 爲 者도 亦히 勿論호 家長이 雇工을 爲 者 二等을 減이라.
但 反逆을 容隱 者 此限에 不在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