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一條 親屬卑幼 毆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朞親以下 袒免親以上 卑幼 毆 或 傷 者 幷히 勿論호, 銅鐵汁 或 刃으로 傷거나 折傷 以上에 至 境遇에 大功以下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에 依야 本章 第十七節 鬪毆傷人律에 遞減고, 朞親卑幼에 笞 四十이며, 折跌肢體 以上에 笞 一百에 處고, 子孫 或 外孫에 竝히 勿論이라.
二 子孫의 妻妾이나 乞養異姓子孫을 毆 或 傷 者 竝히 勿論호, 銅鐵汁 或 刃으로 傷에 笞 八十이며, 折跌 以上에 至 者 笞 一百
三 夫가 妻 毆傷 者 勿論호, 銅鐵汁 或 刃으로 傷거나 折傷 以上에 本章 第十七節 鬪毆傷人律에 二等을 減고, 妾에 四等을 減이라.
四 兄姊가 弟의 妻 毆 者 本章 第十七節 鬪毆傷人律에 一等을 減고, 妾에 二等을 減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