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十一條 祭物에 關야 所犯이 有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祭祀의 物品과 器具 應히 看品 者가 親審치 아니 者 笞 二十
二 牲牢·玉帛·黍稷 等屬을 如法지 아니 者 笞 五十
三 一器에 缺少 者 笞 八十
四 一器 全缺 者 笞 一百
五 祭物 看守에 審愼치 못야 偸竊을 被거나 畜産의 侵犯에 至케 者 流 一年
六 器皿이 不潔 者 笞 五十
七 犧牲의 喂養을 如法지 아니야 瘦損에 致 者 一頭에 笞 四十호, 每一頭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八十에 止고, 因야 死에 致거나 放失 者 一頭에 笞 五十호, 每一頭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九十에 止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