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節 親屬殺死律
第四百九十八條 親屬尊長을 殺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本章 第一節·第二節·第三節·第四節의 所爲로 祖父母·父母나 袒免以上親 尊長이나 夫나 夫의 祖父母·父母나 袒免以上親 尊長을 殺 者 絞
二 本章 第五節의 所爲로 袒免以上親 尊長을 殺 者 凡人의 律로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에 依야 遞加고, 第六節의 所爲로 祖父母·父母나 夫나 夫의 祖父母·父母 殺 者 懲役 十五年이며, 期親에 懲役 三年이며, 大功에 懲役 二年半이며, 小功에 懲役 二年이며, 緦麻 以下에 凡人과 同이라.
三 緦麻以上親 尊長에게 本章 第一節의 從犯이 된 境遇에 絞며, 第二節·第三節의 從犯이 된 境遇에 小功以上親에 絞며, 緦麻親에 懲役 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