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節 出入人罪律
第三百二十八條 司法官이 罪囚 判決 時에 其罪 出거나 入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全히 故出거나 故入 者 犯人의 罪에 全抵이라.
二 增輕作重거나 減重作輕 者 增減 바 罪로 論호, 笞 一十 以上은 加減 等을 反坐고, 禁獄 以上은 每一等에 笞 二十으로 折算야 反坐이라.
但 增輕作重야 死에 抵 者 絞.
三 一項·二項의 所爲 未決거나 放出얏다가 還獲얏거나 罪人이 自死 境遇에 各히 一等을 減이라.
四 斷罪 時에 失入 者 一項·二項·三項에 依야 各히 三等을 減고, 失出 者 五等을 減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