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棄毁所干律
第一節 侵害尊尙地律
第四百十三條 民國이 共敬 尊地 毁破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御眞 奉安 殿閣에 絞며, 闕牌 奉安 館舍에 懲役 終身
二 圜丘壇·社稷·文廟에 懲役 十年
三 中祀의 壇이나 廟에 懲役 七年
四 歷代帝王廟宇나 先賢·忠臣·烈士의 祠院에 懲役 五年이며 其餘 祀典에 載在 바 神廟·神壇에 懲役 三年
五 諸項의 壝門이나 翼廊에 各히 二等을 減이라.
六 諸項의 誤犯 者 各히 三等을 減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