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條 他人의 禁養 樹木을 斫伐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墳塋 內에 穉木에 一株에 笞 四十호, 每十株에 一等을 加고, 一圍 以上에 一株에 笞 五十호, 每三株에 一等을 加고, 一把 以上에 一株에 禁獄 六個月호, 每二株에 一等을 加야 懲役 三年에 止이라.
二 田野나 村落 或 川澤에 培養 樹木에 本條 一項律에 依야 一等을 減이라.
三 本宗 大功以下 親屬이 一項·二項을 犯 境遇에 第六十四條 親屬等級에 依야 遞減이라.
※ 賊盜處斷例 §8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