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遞信違犯律
第二百五十三條 遞信夫나 其他 使役이 公文이나 私書 帶傳 所犯이 有 者 左開에 依야 處이라.
一 公文을 無故히 稽遲 者 一日에 笞 二十호, 每一日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五十에 止고, 誤傳 者 一角에 笞 一十호, 每一角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三十에 止이라.
二 一項의 所爲로 公事 僨誤에 致거나 事件이 時急 者 日子와 角數 勿論고 笞 八十.
三 帶傳 公文을 磨擦야 封皮가 壞裂에 至 者 一角에 笞 一十호, 每三角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四十에 止이라.
四 帶傳 公文을 沈匿거나 內片이 坼動에 致 者 一角에 笞 五十호, 每一角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八十에 止고, 機密 文書에 角數 不拘고 笞 一百.
五 帶傳 私書 稽遲 者 一日에 笞 一十호, 每一日에 一等을 加야 笞 三十에 止고, 封皮가 壞裂거나 沈匿이나 坼動 者 各히 三項·四項에 依야 科斷이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