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7條 知情藏匿罪人
1. 凡知人犯罪事發 官司差人追喚 而藏匿在家 不行捕告 及指引道路 資給衣糧 送令隱避者 各減罪人罪一等. 其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 知情者皆坐, 不知者勿論.㉮㉯㉰
2.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 而漏泄其事 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 減罪人罪一等, 未斷之間 能自捕得者 免罪, 若他人捕得 及罪人已死, 若自首 又各減一等.
㉮ 講曰: “其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 知情者 皆坐” 假如 甲知情隱匿罪人 又囑付乙令匿, 乙又囑丙遣匿 如此展轉相使匿者, 乙丙 知是罪人 皆得藏匿之罪 不知者勿論. 又若赦前 藏匿罪人 罪人不合赦免 赦後仍前藏匿, 或初不知人有罪 容寄之後 知而匿者 並依藏匿之罪 科之. 又如罪人有數罪 或奸盜 或殺人, 其藏匿之人 止知一罪者 坐以所知之罪 亦減一等 科斷, 其餘數罪 旣不知情 俱不科坐其罪.
㉯ 講曰: 假有藏匿 得相容隱親屬 其親屬 却糾合同伴者俱來 藏匿 如此之類 若何處斷.
㉰ 解曰: 親屬有罪 非謀叛以上者 並聽相爲容隱 所以篤倫理厚風化也. 又如親屬 糾合同伴俱來 若不聽其藏匿 卽與親屬之罪 俱各敗露 故雖藏匿他人 亦與藏匿親屬一體. 若大功以上親 與其俱來 並合無罪 小功緦麻 亦合一體 減三等 與本律減一等 通減四等科之, 無服之親 亦合通減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