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條 宰殺馬牛
1.凡私宰自己馬牛者 杖一百, 駝騾驢 杖八十, 誤殺者 不坐. 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剝者 笞四十 觔角皮張入官.
2.若故殺他人馬牛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駝騾驢 杖一百. 若計贓 重於本罪者 准盜論.① 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 及殺猪羊等畜者 計減價亦准盜論, 各追陪所減價錢 價不減者 笞三十.② 其誤殺傷者 不坐罪 但追陪減價.㉮
3.爲從者 各減一等.
4.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 與本主私宰罪同, 殺猪羊等畜者 計減價坐贓論 罪止杖八十. 其誤殺及故傷者 俱不坐 但各追陪減價.
5.若官私畜産毁食官私之物 因而殺傷者 各減故殺傷三等 追陪所減價 畜主陪償所毁食之物.㉯
6.若放官私畜産 損食官私物者 笞三十. 贓重者 坐贓論, 失者 減二等. 各陪所損物.
7.若官畜産毁食官物者 止坐其罪 不在陪償之限.
8.若畜産欲觸觝踢咬人 登時殺傷者 不坐罪 亦不陪償.
① 謂故殺他人馬牛 估價計贓得罪 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 駝騾驢 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 並准竊盜斷罪, 係官者 准常人盜官物斷罪, 並免刺追價給主.
② ‘減價’ 謂馬牛等畜直錢三十貫 殺訖止直錢一十貫 是減二十貫價, 損傷不死 止直錢二十貫 是減一十貫價, 卽以所減價錢計贓 亦准竊盜斷罪. 係官者 亦准常人盜官物斷罪之類, 仍於犯人名下 追徵所減價錢陪償. ‘價不減者’ 謂畜産直錢一十貫 雖有殺傷 估價不減 仍直錢一十貫 止笞三十罪 無所陪償.
㉮ 講曰: 謂誤殺傷官私馬牛駝騾驢 俱不坐罪 但追陪所減價錢.
㉯ 講曰: ‘各減故殺傷三等’ 謂減故殺傷他人馬牛駝騾驢及准盜論罪三等. 如故殺馬牛者 該杖七十徒一年半 減三等 杖九十之類, 又如計贓重於本罪 准竊盜及常人盜者 其本律並該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減三等俱罪止杖八十徒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