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9條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1. 凡奉制命出使 而官吏毆之 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 若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折傷者 絞.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 各減三等㉮ 毆佐貳官首領官 又各遞減一等㉯ 減罪輕者 加凡鬪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2.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 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二千里. 毆傷五品以上官者 減二等.㉲ 若減罪輕 及毆傷九品以上官者 各加凡鬪傷二等.㉳
3. 其公使人在外 毆打有司官者 罪亦如之, 從所屬上司拘問.㉴
㉮ 講曰: 謂 毆六品以下長官 杖七十徒一年半, 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肋以下等傷者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謂 毆五品以上佐貳官 杖九十徒二年半, 傷者 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毆五品以上首領官 杖八十徒二年, 傷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肋以下等傷 並杖一百徒三年. 毆六品以下佐貳官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八十徒二年. 毆首領官 杖一百, 傷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二齒以下等傷 並杖七十徒一年半.
㉰ 講曰: 謂 如毆六品以下長官折傷者 減毆制使等官折傷罪三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毆五品以上首領官折傷者 遞減折傷佐貳官罪一等 杖一百徒三年. 其折跌人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亦該杖一百徒三年 則是減罪反輕於折傷凡人之罪. 故折跌六品以下長官五品以上首領官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合加凡鬪傷罪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又如毆六品以下佐貳官折傷者 又遞減折傷六品以下長官罪一等 杖八十徒二年. 若折人肋眇人兩目墮人胎及刃傷人者 亦該杖八十徒二年 是與折傷凡人之罪輕重一體. 故毆佐貳官折肋等傷 亦合加罪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跌肢體及瞎一目者 亦加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其折傷首領官 又遞減折傷佐貳官罪一等 杖七十徒一年半. 是亦輕於折人肋眇人目等傷 故毆首領官折肋等傷者 亦合加一等 杖九十徒二年半, 折跌肢體等傷 亦合加一等 杖一百流二千里. 故謂之‘減罪輕者 加凡鬪傷一等’也.
㉱ 講曰: 謂 毆五品以上佐貳官及六品以下長官佐貳首領官 至篤疾者 並絞, 若毆制使以下首領官以上 至死者並斬.
㉲ 講曰: 謂 毆五品官及四品官者 杖六十徒一年, 傷者 杖八十徒二年, 折肋以下等傷 並杖九十徒二年半.
㉳ 講曰: ‘減罪輕’者 謂如折傷五品以上官 減折傷三品以上罪二等 該杖九十徒二年半. 其折跌肢體及瞎人一目者 却該杖一百徒三年, 則是減罪反輕於折傷凡人之罪, 故折跌五品以上肢體及瞎一目者 加凡鬪傷二等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若‘毆九品以上官 各加凡鬪傷二等’者, 謂如手足毆非本管九品以上至六品官, 不成傷笞四十 成傷笞五十 折跌肢體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類. 故謂之‘各加凡鬪傷二等’. 其毆三品以下至九品以上 俱不言篤疾及至死者 會上條篤疾死者之罪立意, 若毆至篤疾者 並絞, 死者並斬.
㉴ 講曰: ‘罪亦如之’ 謂 如上條‘流外官及軍民吏卒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