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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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條 宮內忿爭
1. 凡於宮內忿爭者 笞五十 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 杖一百 折傷以上加凡毆傷二等 殿內又遞加一等.
㉮ 講曰: ‘宮內’ 謂午門以內, ‘殿內’ 謂奉天門以內. ‘折傷以上加凡鬪傷二等’者 謂如折人一指杖一百 若於宮內相毆折傷一指 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之類 ‘殿內又遞加一等’者 謂於殿內忿爭 加宮內忿爭一等 杖六十 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 杖六十徒一年 又如宮內折傷加凡鬪傷二等 若在殿內又加一等通加三等 若折一指杖八十徒二年之類 故謂之又遞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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