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二十三 刑律 受贓
第367條 官吏受財
1.凡官吏受財者 計贓科斷 無祿人各減一等 官追奪除名 吏罷役 俱不敍.
2.說事過錢者 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 無祿人減二等 罪止杖一百 各遷徙 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有祿人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全科.①
一貫以下 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 杖八十
一十貫 杖九十
一十五貫 杖一百
二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 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 絞
不枉法贓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②㉯
一貫以下 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 杖七十
二十貫 杖八十
三十貫 杖九十
四十貫 杖一百
五十貫 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 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 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 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 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 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祿人 枉法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貫之上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① 謂受有事人財而曲法處斷者 如受十人財 一時事發 通算作一處 全科其罪.
② 謂雖受有事人財 判斷不爲曲法者 如受十人財 一時事發 通算作一處 折半科罪.
㉮ 講曰: ‘各遷徙’者 謂說事過錢人 不限所犯笞杖罪名 並遷徙准徒二年 ‘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謂受人財爲其說事過錢 得枉法者 計贓以枉法論 不枉法者 以不枉法論
㉯ 講曰: 若受一主之贓 不在折半之限 並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