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책별 상세검색
전체검색
문자입력기
검색조건
기사제목
문자입력기
기사내용
문자입력기
대상기간
일 ~
자료 범위
상세검색창 닫기

대명률강해 목록



第302條 共謀爲盜
1. 凡共謀爲强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却爲竊盜 共謀者分贓 造意者爲竊盜首 餘人並爲竊盜從. 若不分贓 造意者爲竊盜從 餘人並笞五十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竊盜首.
2. 其共謀爲竊盜 臨時不行 而行者爲强盜 其不行之人造意者分贓 知情不知情 並爲竊盜首. 造意者不分贓及餘人分贓 俱爲竊盜從. 以臨時主意及共爲强盜者 不分首從論.
㉮ 講曰: 謂如甲乙丙丁共謀强盜 甲係主謀之人 臨時不行 乙丙丁自行各爲竊盜 甲雖不行 終係造意 行却者 旣曾分贓 故爲論竊盜首. 若甲不係造意 止曾共謀 臨時不行 却曾分贓 及乙丙丁行而爲竊盜者 並爲竊盜從. 若甲臨時不行 雖曾造意 却不曾分贓 論爲竊盜從 若不係造意又不分贓 止曾同謀者 並笞五十 以臨時主意上盜者爲竊盜首 又前條竊盜爲從笞四十 本條笞五十者 以其初謀强盜 故加之也
㉯ 講曰: 謂共謀爲竊盜臨時不行之人 若係造意 又曾分贓者 不問知强盜情․不知强盜情 並以强盜所得之財一主爲重倂贓 將造意之人 論爲竊盜首 若雖係造意 不曾分贓 及不係造意 却曾分贓者 亦以强盜所得之財一主爲重倂贓 俱爲竊盜從論 若不係造意 又不曾分贓 止曾同謀者 笞四十 以臨時主意及共爲强盜者 不分首從論 又本條造意之人 雖不分贓 旣稱竊盜從 當依竊盜刺字

맨 위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