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親屬相爲容隱
1.凡同居① 若大功以上親② 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壻, 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 有罪相爲容隱, 奴婢・雇工人 爲家長隱者 皆勿論.
2.若漏泄其事 及通報消息 致令罪人隱匿・逃避者 亦不坐.③
3.其小功以下 相容隱及漏泄其事者 減凡人三等, 無服之親 減一等.④
4.若犯謀叛以上者 不用此律.⑤
① ‘同居’ 謂同財共居親屬, 不限籍之同異. 雖無服者亦是.
② 謂另居大功以上親屬.
③ 謂有得相容隱之親屬犯罪 官司追捕 因而漏泄其事 及暗地通報消息 與罪人使令隱避・逃走, 故亦不坐.
④ 謂另居小功以下親屬.
⑤ 謂雖有服親屬 犯謀反大逆・謀叛 但容隱不首者 依律科罪. 故云‘不用此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