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조 略人略賣人
1. 凡設方略 而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 爲奴婢者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妻妾子孫者 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傷人者絞 殺人者斬. 被略之人不坐 給親完聚.㉮
2. 若假以乞養過房爲名 買良家子女轉賣者 罪亦如之.㉯
3. 若和同相誘及相賣良人 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被誘之人 減一等. 未賣者 各減一等. 十歲以下 雖和亦同略誘法.㉰
4. 若略賣和誘他人奴婢者 各減略賣和誘良人罪一等㉱㉲㉳
5. 若略賣子孫爲奴婢者 杖八十. 弟妹及姪姪孫外孫 若己之妾·子孫之婦者 杖八十徒二年, 子孫之妾 減二等. 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和賣者 減一等, 未賣者 又減一等. 被賣卑幼不坐 給親完聚.㉴㉵㉶
6. 其賣妻爲婢 及賣大功以下親 爲奴婢者, 各從凡人和略法.㉷㉸㉹
7. 若窩主及買者 知情 並與犯人同罪, 牙保各減一等, 並追價入官. 不知者 俱不坐, 追價還主.
㉮ 講曰: ‘方略’ 謂不相和同而設方術謀略. 將良人誘引爲奴婢 及賣爲奴婢者 不分首從 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爲妻妾子孫者’ 謂誘爲己之妻妾子孫, 或賣與人爲妻妾子孫 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傷人者絞’ 謂因略誘將良人毆傷者 雖靑赤腫 亦是.
㉯ 講曰: 謂如上條誘取良人及略賣良人之罪
㉰ 講曰: ‘和同’ 謂兩相情願者. ‘被誘之人減一等’ 謂良人和同 被人賣爲奴婢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未賣者各減一等’ 謂相賣良人 爲奴婢 未賣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爲妻妾子孫 未賣者 杖八十徒二年, 良人和同 被人賣爲奴婢 未賣者 杖八十徒二年 爲妻妾子孫 未賣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 講曰: 誘取及略賣奴婢爲奴婢者 杖一百徒三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和同相誘及相賣奴婢 爲奴婢者 杖九十徒二年半, 未賣者 杖八十徒二年, 爲妻妾子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未賣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奴婢和同 被人賣爲奴婢者 杖八十徒二年, 未賣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爲妻妾子孫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未賣者 杖六十徒一年.
㉲ 講曰: 良賤相毆律云 “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 減凡人一等 若死及故殺者絞”. 本條 “誘取及略賣良人 因而傷人者絞 殺人者斬, 若略賣他人奴婢者 各減略賣良人罪一等’. 未知略賣奴婢因而傷者 旣稱各減一等 若爲科斷.
㉳ 解曰: 略賣之情 與强盜無異. 本條雖稱 “略賣奴婢 各減略賣良人罪一等” 止是得減略賣之罪. 若因而毆傷至篤疾者 各隨略賣毆傷輕重科斷. 如略賣奴婢爲奴婢 該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毆傷至篤疾者, 其良人毆奴婢本條減一等 亦該杖一百徒三年, 二罪相等 從一科斷. 又如略賣奴婢爲子孫 該杖九十徒二年半, 因而毆傷至篤疾者 該杖一百徒三年 止以徒三年科坐, 因而至死者絞.
㉴ 講曰: ‘子孫之妾減二等’ 謂略賣子孫妾 爲婢者 杖六十徒一年. ‘和賣者減一等 未賣者又減一等’ 謂和賣子孫爲奴婢 杖七十, 未賣者 杖六十, 弟妹及姪姪孫外孫 若己之妾 子孫之婦者 杖七十徒一年半, 未賣者 杖六十徒一年, 子孫之妾 杖一百, 未賣者 杖九十, 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 杖八十徒二年 未賣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被賣卑幼不坐’者 謂被和賣之卑幼 並不坐罪.
㉵ 講曰: 本條何以止有略賣子孫卑幼爲奴婢之罪. 假有略賣及和賣此等卑幼 爲妻妾子孫者 未知若爲科斷.
㉶ 解曰: 立嫡子違法律云 “若以子與異姓人爲嗣者 杖六十 其子歸宗”. 今本條 略賣及和賣子孫弟姪等卑幼 爲妻妾子孫者 雖不該載, 緣父祖伯叔兄姊 皆有專制之理, 故略賣及和賣者 非與異姓人爲嗣 並不坐罪, 若爲嗣者 仍杖六十.
㉷ 講曰: 謂各如設方略誘取良人 及略賣良人者, 和同相賣良人爲奴婢之罪.
㉸ 講曰: 縱容妻妾犯姦律云 “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 本夫本婦及買休人 各杖一百, 婦人離異歸宗, 妾減一等”. 今上條 止有略賣妾爲奴婢之罪, 本條 略賣及和賣妻 若賣大功以下親 爲奴婢者 各從凡人和略法, 設有賣此等爲妻妾子孫者 未知若爲科斷.
㉹ 解曰: 律設大法 禮順人情. 略賣與和賣 其情輕重不同, 故本律 略其輕而責其重. 鬪毆律云 “夫毆妻 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 減凡人二等 至死者絞”, “若大功以下尊長毆傷卑幼, 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 緦麻減凡人一等 小功減二等 大功減三等 至死者絞”. 毆妻及大功以下卑幼 至死者 旣該絞罪, 故略賣者 各從凡人和略法. 其因略誘而毆傷妻及卑幼者, 却難同因略毆傷凡人之律, 止從略誘本法科斷 致死者絞. 其略賣妻妾爲妻妾 及和賣者, 律雖無文 並依賣休擬斷, 略賣者 妻妾不坐. 若略賣及和賣 大功以下卑幼者 律亦不載, 緣毆傷此等親者 非折傷勿論, 況尊長有專制之理 又與和略賣爲奴婢之情不同 亦難從凡人和略法, 並合依不應從重杖八十, 被賣卑幼 俱不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