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1條 遞送公文3
1.凡各縣鋪長 專一於槪管鋪分 往來巡視 提調官吏 每月一次 親臨各鋪刷勘 若失於檢擧者 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 十件以上 鋪長笞四十 提調吏典笞三十 官笞二十.㉮ 若損壞及沈匿公文 若拆動原封者 與鋪兵同罪 提調吏典減一等 官又減一等 府州提調官吏 失於檢擧者 各遞減一等.㉯
㉮ 講曰: ‘通計’ 謂將稽留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公文 各項通計科算, 若至十件以上者 依律坐罪.
㉯ 講曰: ‘官又減一等’ 謂如損壞公文一角 吏典減一等笞三十 每二角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官一角笞二十 每二角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之類. 沈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 亦各依上減之 遞減 謂如縣吏笞三十 州吏笞二十 府吏笞一十之類. 府州官各遞減 亦准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