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9條 詐傳詔旨
1. 凡詐傳詔旨者 斬 皇后懿旨 皇太子令旨者 絞 親王令旨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2. 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 於各衙門 分付公事 有所規避者 杖一百徒三年. 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者 杖一百 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 杖八十 爲從者 各減一等. 若得財者 計贓以不枉法 因而動事曲法者 以枉法 各從重論.
3. 其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4. 若各衙門追究錢糧 鞫問刑名公事 當該官吏將奏准 合行事理 妄稱奉旨追問者 斬.
㉮ 講曰: 謂自詐傳詔旨至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 當該官司 知而聽行 各與同罪 至死者 杖一百流三千里 不知者不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