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講解 卷第五 戶律 田宅
第96條 欺隱田糧
1.凡欺隱田糧脫漏版籍者 一畝至五畝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其田入官 所隱稅糧 依數徵納.㉮
2.若將田土 移坵換段 那易等則 以高作下 隱瞞糧額 及 詭寄田糧 影射差役 幷受寄者 罪亦如之 其田改正 收科當差.㉯
3.里長知而不擧 與犯人同罪.
4.其還鄕復業人民 丁力少而舊田多者 聽從儘力耕種 報官入籍 計田納糧當差, 若多餘占田而荒蕪者 三畝至十畝 笞三十 每十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其田入官, 若丁力多而舊田少者告官 於附近荒田內 驗力撥付耕種.
㉮ 講曰: ‘依數徵納’ 謂如戶有田地二十畝 每畝起科五升 共該起科一石 已隱三年 不報官納糧者 計所隱年分照數 共徵三石之類 故云‘依數徵納’.
㉯ 講曰: ‘那易等則’ 謂如戶有上等田地 合科稅糧一斗 却作下等田畝報官 作五升起科之類. 隱瞞糧額者 ‘詭寄’ 謂戶有田糧 詐報入他人戶 避匿差役者, 幷受詭寄之人 俱依上條欺隱田糧之罪 科之, 其田改正 收科當差 不在依數徵納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