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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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盜耕種官民田
1.凡盜耕種他人田者 一畝以下 笞三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荒田 減一等. 强者 各加一等. 係官者 各又加二等 花利歸官・主.
㉮ 講曰: 謂盜耕他人戶下力所不及荒田 一畝以下 笞二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 講曰: 謂用强侵種他人田地 一畝以下 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九十 若用强占種他人戶下力所不及荒田 一畝以下 笞三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 講曰: 謂如盜種他人熟田 一畝以下 笞三十 係官者 加二等笞五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若盜種他人荒田 一畝以下 笞二十 係官者 加二等笞四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九十 其用强占種他人熟田 一畝以下 笞四十 係官者 加二等杖六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徒一年 若用强占種他人荒田 一畝以下 笞三十 係官者 加二等笞五十 每五畝 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故謂之‘各又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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