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條 遞送公文2
1.凡鋪兵遞送公文 若磨擦及破壞封皮 不動原封者 一角笞二十 每三角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若損壞公文 一角笞四十 每二角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若沈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 一角杖六十 每一角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若事干軍情機密文書 不拘角數 卽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 各從重論. 其鋪司不告擧者 與犯人同罪 若已告擧 而所在官司 不卽受理施行者 各減犯人罪二等.㉮
㉮ 講曰: 謂官司不受理者 各於鋪兵所得之罪上減二等 如鋪兵該杖六十 官司罪止笞四十 鋪兵該杖八十 官司罪止杖六十之類 故謂之‘各減犯人罪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