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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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條 錢糧互相覺察
1. 凡倉庫務場 官吏・攢攔・庫子・斗級 皆得互相覺察. 若知侵欺盜用借貸係官錢糧 已出倉庫 匿而不擧 及故縱者 並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 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2. 若官吏 虛立文案 那移出納 及虛出通關 其斗級・庫子・攔頭 不知者 不坐.

※ 『元史』 권103 刑法志 職制下 “諸倉庫錢糧出納, 所設首領官及提擧監支納以下攢典合干人以上,互相覺察,若有違法短少,一體均陪,任內收支錢糧,正收倒除皆完,方許給由。 … 諸倉庫官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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