대명률강해大明律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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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7條 死囚令人自殺
1.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 而囚使令親戚故舊自殺 或令雇倩人殺之者 親故及下手之人 各依本殺罪減二等 若囚雖已招服罪 不曾令親故自殺 及雖曾令自殺而未招服罪 輒殺訖 或雇倩人殺之者 親故及下手之人 各以鬪殺傷論.
2. 若雖001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雖→囚.닫기
已招服罪 而囚之子孫爲祖父母父母 及奴婢雇工人爲家長者 皆斬
㉮ 講曰: 謂殺訖者親戚 各依毆殺尊長卑幼本律減二等 故舊及雇倩人 各依鬪毆殺人罪減二等

註 001
『大明律直解』: 雖→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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