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1.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 實封奏聞取旨 不許擅自句問. 若奉旨推問者, 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 先奏請議. 議定奏聞 取自上裁.
2.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 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蔭子孫犯罪, 從有司依律追問, 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3.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 不用此律.㉮㉯
4.其餘親屬・奴僕・管莊・佃甲 倚勢虐害良民 陵犯官府者 加常人罪一等 止坐犯人, 不在上請之律.①
5.若各衙門追問之際 占恡不發者, 並聽當該官司 實封奏聞區處.②
① ‘其餘親屬’ 謂皇親・國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兩姨子・外甥・妻姪之類. 及家人・伴倘・管庄・佃甲 倚仗威勢 虐害良民 陵犯官府者 事發 不須奏聞 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斷 止坐犯人本身.
② 謂有人於本管衙門告發 差人句問, 其皇親・國戚及功臣 占恡不發出官者, 並聽當該官司 實封奏聞區處.
㉮ 講曰: 八議之內 獨議親・議功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子有犯 得以議擬奏聞 取自上裁, 其他不然何也?
㉯ 解曰: 議親・議功 而恩及於外祖父母以下者 正所以篤親親之恩・著功之典也. 其議故賢能貴勤賓者 律旣不載, 若有所犯 並聽有司推問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