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第三號
公貨欠逋人 處斷例
第一條 公貨 欠逋人은 其欠逋物을 計야 左表에 依야 處斷이라.
一百元以下 役一年
二百元以上 二百元未滿 役一年半
二百元以上 三百元未滿 役二年
三百元以上 四百元未滿 役二年半
四百元以上 五百元未滿 役三年
五百元以上 六百元未滿 役五年
六百元以上 七百元未滿 役七年
七百元以上 八百元未滿 役十年
八百元以上 一千元未滿 役十五年
一千元以上 二千元未滿 役終身
一千元以上 絞
第二條 欠逋 公貨가 錢幣 外의 物類어든 事發 時에 該地方 中等價로 估計이라.
第三條 本法律에 犯야 被逮 者 結審責納日로 起야 終身 以下에 處 者 六個月이며, 死刑에 處 者 一個年으로 定限督納호, 過限거든 依律處斷이라.
第四條 本法律에 犯 者 赦典에 勿揀이라.
第五條 役刑에 處 者가 刑期間에 所犯公貨 淸納 時 免罪放送을 得호, 各히 本刑期 准야 任官을 不得이라.
第六條 公貨 欠逋 者가 奏任官이거든 刑法大全 第八條 勿拘고 便宜 隨야 各該地方 裁判所에셔도 拿囚 督捧호, 過限處律 境遇에 法部大臣에게 具報야 待指令執行이라.
第七條 死刑에 處 者의 所犯公貨 蕩減며, 終身 以下에 處 者의 所犯公貨 刑期滿限토록 淸納치 못면 一切蕩減이라.